正当防卫认定新规刍议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正当防卫行为“松绑”,其中明确规定:“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与见义勇为一样,正当防卫也是基于合法权益维护而采取的正当行为,契合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朴素善良情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社会正能量,为人们所认可乃至推崇,应予鼓励并受法律支持保护。
曾几何时,社会上出现一种“信访不信法”的误区,导致“谁闹谁有理”“谁弱谁有理”等乱象发生,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实践中,一些地方对见义勇为认定的门槛过高、范围过窄,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有时过于教条、机械,以致让见义勇为者存在“好人无好报”的后顾之忧,让正当防卫行为瞻前顾后、“缩手缩脚”,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不法侵害行为的嚣张气焰,使得正气伸张难以顺畅,权益维护遭受阻滞,严重影响到正常的社会秩序和风气,损害到人们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上述《意见》的出台,从司法角度释放了重大“利好”,为正当防卫撑腰打气,让长期以来被束缚的正当防卫的“手脚”得以伸展,让正当防卫行为从此更有底气,避免权益维护畏手畏脚,使公平正义有效伸张。
近年来,最高法院相继出台司法指导性意见,公布典型案例,周强院长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作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也郑重宣布要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和稀泥”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得到了社会的强烈共鸣,一些被曝光的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等性质的案例,也得到了司法部门的重新审查乃至纠正认定,让正义得到彰显回归。
但同时也要强调的是,凡事过犹未及,司法解释为正当防卫“松绑”,是基于正当法益保护,但任何权益的保护都是有法律限度的,如果超越必要限度,侵害到对方的合法权益,那原本正当法益就不复存在,并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正如《意见》强调的,要“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因而,为正当防卫“松绑”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避免对正当防卫的滥用,以切实防止“矫枉过正”,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把相互斗殴、防卫过当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甚至把不具有防卫因素的故意犯罪,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那无疑是对逞凶斗狠、违法犯罪的纵容,是对正当法益保护的扭曲和对公平正义的破坏。
尤需引起警醒的是,面对一些网络发帖维权案例,个别媒体舆论不妨“让子弹多飞一会”,不要急于追热点,盲目跟风炒作,不惜跑在事实真相前面,以伸张社会公平正义的道德高点名义,为一些确属防卫过当乃至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行为,鸣冤叫屈,误导视听。随着事实真相很快“逆转”,最终陷于被“打脸”的尴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