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案例第133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制度建设和科技创新双管齐下
完善“四类案件”全流程在线监督管理体系
2020-07-10 23:22:00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近年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司法改革后部分院庭长不愿管、不会管等问题,以加强“四类案件”监管为抓手,坚持制度建设和科技创新双管齐下,制定“四类案件”监管实施细则,在浙江法院审判信息系统中开发“四类案件”全流程在线监管模块,不断健全完善与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成效明显。各法院月均存案工作量同比下降2.7%,同期结案率上升5.4%,12个月长期未结案下降69.9%,18个月长期未结案下降84%,有效防范、化解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风险隐患,促进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细化“四类案件”认定标准,规范院庭长监督范围

  该院通过对全省法院近5年办案情况的大数据分析,结合历年案件评查结果,将“四类案件”细分为四大类、39种案件。一是将群体性案件细化为两类9种案件。具体包括:影响重大的涉众型案件,如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犯罪、涉案人数较多的破产案件等;可能引发批量关联诉讼、集团诉讼或群体性对抗事件的案件,如因疫情等重大公共事件引发或可能引发批量关联诉讼、群体性纠纷案件。二是将疑难案件细分为四类20种案件。具体包括:重大案件,如涉及国家政治安全、国防、外交等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法院自身容易出现案件质量问题或违法审判的重点案件,如特定情形下的拟判缓刑案件,重大减刑假释案件等;疑难复杂案件,如公、检、法三家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等;敏感案件,如有关机关、上级法院批转督办的案件,涉人大代表、军人等特定主体的案件等。三是将“类案冲突”案件细分为两类6种案件。具体包括:可能与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冲突的案件;可能与生效裁判及正在审理的同类案件冲突的案件。四是将涉违法审判案件细分为两类4种案件。具体包括:当事人举报的案件;纪检或有关部门发现违法线索的案件。

  二、建立“智能+人工”识别机制,实现“四类案件”精准识别

  为解决“四类案件”发现机制中的信息不对称难题,建立了“智能+人工”的识别机制。一是智能自动识别。审判系统根据案件来源、案由、当事人人数、职务职级、审理天数、拟量刑刑罚与原审判决或检察院量刑建议书的比对等要素,自动识别“四类案件”,52.3%的案件通过自动识别进入监管。二是人工辅助识别。审判系统根据案由、关联案件数等因素识别案件为“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可能影响政法机关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等案件,并发送相关预警信息给承办法官;承办法官综合案情、社会影响等因素,决定是否将案件识别为“四类案件”;或者系统根据大数据分析及对比,自动推送类案裁判结果或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承办法官综合案情、争议焦点、评议结果或拟裁判结果,决定是否将案件识别为“四类案件”。三是多部门、多模块协同识别。审判系统的“四类案件”监管模块与信访模块、督察模块、舆情模块、廉政风险防控模块协调联动。立案、信访、监察等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及时将信息录入相应模块,一旦符合“四类案件”情形的,系统自动触发“四类案件”识别预警,并推动信息给承办法官或院庭长。

  三、建立“监管—反馈”在线互动机制,发挥质量把控和压力释放双重作用

  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反馈”互动机制,推动院庭长敢管、愿管、会管,一线法官主动申请接受监管逐渐成为常态。一是建立线上互动机制,监督更便捷。案件纳入监管后,院庭长可以实时通过“四类案件”在线监管模块提出监督建议,承办法官应及时在线上反馈案件进展,省去线下纸质材料汇报的繁琐。二是建立扁平化管理机制,监督更高效。由院长监管的案件,院长直接在监管模块中提出监管建议,承办法官实时可见,并可以直接反馈案件进展,省去了层层审批、逐级汇报的繁琐,提升了监管效能。三是改革监管方式,监督更有力。院庭长可以通过督促案件办理进度、要求汇报案件进展等方式监管“四类案件”,防范、杜绝部分法官拖延办案等问题;通过提供办理思路、推送类案裁判、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委会讨论等方式,解决因部分入额法官办案经验不足、沟通不流畅等问题引发的案件质量问题,促进提高办案效率。

  四、健全节点控制和全程留痕机制,确保“四类案件”监管落地落实

  依托信息化手段,严格限定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职责权限,健全节点控制和全程留痕机制,既依法有效监督法官办案,又对院庭长规范监管形成制约。一是通过权限控制,实现清单化行权。系统通过权限控制,以清单的形式对行权主体按不同监管层级设置不同的操作权限,并制定负面清单,严格权力边界,禁止随意操作。二是通过节点控制,实现有效监管。“四类案件”监管启动后,系统自动根据案件进程向院、庭长推送案件节点信息。院庭长未在规定时间提出监管建议的,系统自动冻结监管权限,并发出消息提示。承办法官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案件进展、评议结果或提请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讨论的,系统自动冻结审判流程操作权限。三是通过实时生成监管日志,实现全程留痕。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均自动、实时在监管模块生成监管日志,随案永久保存,可追溯、可倒查。四是通过考核、监督,落实监督责任。各地法院将“四类案件”监管纳入审判质效考核,由审判管理部门定期通报;将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监管情况纳入院庭长个人业绩考核,并规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审判监管管理职责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监督管理责任。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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