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发展人被判返还全部款项
投资消费85万,回报800万,这样的“好事”你信么?浙江绍兴一对夫妻不久前就信了这快速致富的“捷径”,被某传销平台上线人员“忽悠”,消费26万余元购买平台产品,结果等到的却是平台关停,上线人员拒不认责。日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受理审结了这起委托合同纠纷案。
2017年6月,徐某、王某夫妇经韩某推介,在“龙爱量子平台”进行消费投资。据韩某介绍,在该平台消费可获得相应商品及高额投资收益,徐某心动。2017年7月1日,韩某向徐某出具承诺书,承诺由徐某在该投资平台消费85万元,自消费之日起四个月后,徐某将收到800万元的巨额回报,在徐某回本后,所产生的收益由徐、韩二人各半分配。承诺书签订后,徐某的妻子王某向韩某共计汇款26.7万余元,由韩某在该平台购物获取返利。其后,韩某声称已在该平台购买产品,消费25.5万余元。此后,“龙爱量子平台”被认定为传销组织,交易平台关停,组织中有多人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入刑。
在韩某未提供商品也未支付收益的情况下,2019年2月21日,徐某、王某向法院起诉,诉请确认原、被告间的龙爱量子消费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6.7万余元。
被告韩某则辩称,其本人也是消费者,且已将平台信息告知原告,至于没有达到原告预期效果,韩某认为系原告未足额支付85万元投资款所致。此外,其对合同无效没有异议,但原告支付的款项已交给平台,自己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虽主张其收取的款项已交付给平台,且其自身亦系平台消费者、受害者,但从传销的模式看,一般存在层级及上下线,而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推介传销平台、鼓动原告出资消费,并与原告约定分成比例,应视为韩某将徐某、王某作为下线发展,且“龙爱量子平台”已因涉嫌传销被关停,相关证据已足以认定原、被告间的合同内容涉及传销行为。因此,原、被告间的合同关系应当认定无效。
其次,原告付款后,款项的流转、商品交付、款项清退均由被告负责,据此可认定原、被告间已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原告基于委托事项交付被告的款项,被告应当予以归还。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徐某、王某与被告韩某签订的承诺书无效;被告韩某应归还给原告徐某、王某款项26.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