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发展、联系的观点助力执行
2020-08-09 10:41:4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广兴
 

  在收获实体正义、法律权威以及群众满意的同时,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指导执行,全面践行“六稳、六保”的政策要求,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西高院创新性地研究并出台《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用发展的观点看待执行,善用信用承诺。在有效甄别“老赖”与普通被执行人的前提下,《意见》提出被执行人分别符合:一是被执行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有到期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的;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承诺按期履行的;三是被执行人具有主动履行意愿且提供相应担保的;四是被执行人有主动履行意愿和履行计划,经营状况良好,相关单位为其预期收益提供担保或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五是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等条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请求暂缓发布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暂不发布其失信信息。该规定系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发展观指导执行的典型表述,是对执行工作目的精确把握,执行工作的目的是保证法律权利得到维护,实体正义得到伸张,法律效果得到实现。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承诺,有助于为被执行人主动推行法令义务提供正向鼓励,为经济社会成长尤其是当前企业复工复产提供越发优质的司法保障。

  用联系的观点看待执行,敢用信用修复。针对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意见》分类提出:一是基于一般主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2)遵守财产报告制度;(3)遵守限制消费令;(4)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5)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等条件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是被执行人为其他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且有证据证明其本身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三是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出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以上情况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将其名单信息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并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性措施。该规定系运用辩证唯物主义联系观点指导执行的典型表述,是将执行工作放置于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大环境之下,充分体现整体与部分的联系。执行过程中的信用修复对法律关系的双方均能够起到警示与教育作用,有助于把潜在的失信动机遏制在初始状态,提升公民对信用政策与规则的认识和理解,更有助于夯实全社会的诚信思想基础,推动形成互信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形成法律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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