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正确法治道路 彰显时代使命担当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董开军
2020-08-06 08:52:1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当前,全国法院正深入开展“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专题教育,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肩负维护法治权威、昭示法治力量的现实使命,在新时代伟大征程上,必须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履职尽责、奋勇前进。

  一、始终做到“一个坚持”

  一个坚持,即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党的领导是法院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一方面,法院服从党的领导,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另一方面,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是全方位的,必须贯彻到政治、思想、组织等各方面,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等各环节,实现全覆盖。《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明确了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的基本要求、实现形式。一是坚持党中央的绝对领导。党中央对法院工作实施绝对领导,决定大政方针、决策部署重大举措、管理重大事项,并在政治、思想、组织上加强对法院工作的全面领导。人民法院要始终践行“两个维护”,时刻同党中央对标对表,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坚持党委及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政法委是党委领导法院工作的职能部门。人民法院要在地方党委及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重大案件第一时间向地方党委及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确保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决策部署在法院系统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三是发挥法院党组的领导作用。法院党组发挥着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必须在组织领导法院工作中把握好政治方向、政策取向和办案导向,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于法院工作各方面全过程。近年来,安徽高院党组加强对全省法院工作特别是执法办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全省法院党组定期研究执法办案工作制度、非审委会委员的党组成员列席审委会制度,在加强管理的同时,确保审判权始终置于党的领导之下。

  二、牢牢把握“两个定位”

  两个定位,即人民法院的政治定位、法律定位,这也是法院工作的基本属性。

  法院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关,决定了其首先是政治机关。法院的政治定位,决定了人民法院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无论是制定司法战略、司法政策,还是从事司法实践,都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观察分析形势要把握好政治因素,筹划推动工作要落实好政治要求,处理解决问题要防范好政治风险。要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自觉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研究司法服务措施,健全工作机制,依法审理各类案件,确保党的事业推进到哪里,审判服务跟进到哪里。党的十九大以来,安徽法院围绕疫情防控、打好三大攻坚战、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重大部署,出台多项司法服务保障措施,在助推发展中履职尽责,为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

  法院的法律定位是由宪法决定的。同时,在三大诉讼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规定中,也体现了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和职能职责。一是法院的定位。根据我国宪法法律规定,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履行审判权,依法独立审理和裁决各类案件。二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定位。根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上下级法院在审判业务上是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关系。在行使执行统管权、人事协管权、保障管理权等司法职权方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特别是在监督管理干部方面,必须做到法院党组与地方党委监督管理“双到位”“双加强”。三是法官的定位。根据法官法,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法官个人依法独立行使,要严格落实党领导下的司法责任制,切实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今年以来,安徽法院围绕严格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强化院庭长监管责任,赋予院庭长更多的监管权限,制定省高院法官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规定,完善违法审判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机制,努力把审判权关进制度笼子。

  三、努力确保“三个效果”

  法院是党领导下的政治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审判机关,是为人民群众主持公道、为社会伸张正义的公权力机关,同时承担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坚持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统一,是在司法审判中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和现实路径。实现法律效果,就是严格依法办案,准确适用法律条文;实现社会效果,就是既要实现个案公平正义,又要兼顾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普遍认同;实现政治效果,就是在党的绝对领导下,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党的政策意图,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承载的政治功能。

  坚持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统一,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最高境界。法律效果是基础要求。没有脱离法律效果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必须在法律效果的范围内寻求,以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法律的尊严,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追求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社会效果是实质要求。社会效果意味着社会正义、实质正义,是检验、衡量司法审判实效性的重要尺度。裁判结果不仅承载个案的正义价值,还承载着社会的道义性诉求,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充分考虑可能引发的社会影响的基础上,审慎行使司法裁量权,努力回应社会关切。政治效果是更高要求。广义上讲,政治效果包含在社会效果中。司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重要的政治功能,必须坚决抵制“司法去政治化”的错误观念,必须从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地位、有利于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依法履行职责。在危害国家安全、涉黑涉恶、重大涉外以及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审理中,必须把政治效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

  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应做到“三个注重”,一是注重提升综合考量水平,既要防止片面、僵化地理解法律效果,避免机械司法、就案办案,还要防止以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名义干预法院依法独立办案。二是注重群众的感受和体验,多从群众角度看问题,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回应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电梯劝阻吸烟案”“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等,回应“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群众关切的社会问题,为社会树立行为导向、提供价值引领,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三是注重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我们强调快办案、多办案、办好案,其实就是强调办案质量、效率、效果。之所以有人认为“强调快办案、多办案,必然会引起案件质量的下降”,其主要症结在于均衡结案抓得不理想,年终突击结案,结果“萝卜快了不洗泥”。我们要注重发挥办案质量、效率对司法效果的正向推动作用,推深做实审判管理,抓好均衡结案,实现办案提质增效。

  四、有效履行“四个职能”

  四个职能,即刑事、民商事、行政三大审判和执行工作。这是法院的第一要务,无论何时何地,都不能偏离这个主责主业。一是发挥刑事审判“刀把子”作用。政法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机关,是党和人民掌握的刀把子。刑事审判职能是其中最锋利、最尖锐的部分,关乎生杀予夺,关乎社会稳定。近年来,安徽法院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当前,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国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安全稳定环境面临新挑战,人民法院应牢牢把握新时代刑事审判工作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好“七刑会”精神,依法惩治各类犯罪,特别是打好扫黑除恶收官之年“法律战”,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二是发挥民商事审判“秤杆子”作用。民商事审判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规范、引导、保障作用,是维护公平正义的“秤杆子”。从受理案件来看,民商事案件类型多、总量大、上升快,是社会公众关注个案公正及司法公正最集中的领域,近年来,安徽法院民事案件年均增长10%左右。当前,民商事审判任务繁重艰巨,特别是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给民商事审判工作带来一系列新的要求。必须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聚焦疫情防控常态化、脱贫攻坚、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部署,抓好案件审理,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同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妥善审理好各类民生案件,加强财产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保护,为社会建立规则、树立导向。三是发挥行政审判“矫正器”作用。行政审判担负着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的职责,是不规范行政行为的“矫正器”。近年来,安徽法院依法审查被诉行政行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推动实现行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有机衔接,着力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积极延伸职能作用,加强司法建议工作,连续4年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人民法院要坚持三管齐下,既要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实施有效监督;又要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还要通过协调的方式,深入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通过监督、维护、协调的有机统一,确保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四是发挥执行工作“真金白银”作用。司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救济力量,执行是司法程序的最后环节,也是实现司法权利救济的关键一环。对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言,不仅需要裁判结果的公平公正,更需要已生效裁判文书得到强有力的执行。特别是在有财产内容的案件当中,讨个说法固然重要,真金白银更有说服力。2018年安徽法院打响“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全年执结标的额1669.41亿元,执行到位金额509.64亿元,2019年执结标的额1950.1亿元,全力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当前,安徽法院加快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进军步伐,在去年出台加强执行长效机制建设35条意见,统一开展“江淮风暴”春、夏、秋、冬四季行动的基础上,今年又聚焦十项重点工作,扎实开展执行长效机制建设推进年活动,推进“江淮风暴”执行助力复工复产行动,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不断增强。

  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虽然分别依照不同法律规定进行,但其相互之间有着共同的基础,统一于人民法院这个组织体。我们要树立法院工作一盘棋的观念,发挥好司法审判的整体效应。

  要履行好职责使命,离不开一支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院队伍。要持续强化理论武装,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以理论清醒保持政治坚定,以思想自觉引领行动自觉。要突出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特别是加强民法典适用学习培训,准确理解和把握立法精神、条文含义、最新内容,提升民事司法能力和水平。要持续净化优化法院政治生态,进一步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在规范化常态化上持续发力,推深做实“后半篇文章”,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不断向纵深发展。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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