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恶势力团伙强迫交易 男子获刑三年罚金二万

2020-07-24 16:19:39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7月23日上午,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参与恶势力团伙犯罪成员之一的被告人钟某林,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钟某林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钟某林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华、陈某圣、张某生、陈某洪、陈某平、钟某发(以上六人另案处理)、被告人钟某林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袁州区洪塘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陈某华为纠集者,被告人钟某林系陈某华的“大舅子”,系该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

  2014年,江西省宜春市宜新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邹某根,经朋友介绍认识陈某华,陈某华以能帮邹某根办理各种手续、处理好各种关系的名义,引诱邹某根、付某斌等人到洪塘镇大岭村建设搅拌站。

  2015年5月,宜新公司与洪塘镇政府达成协议,以每亩3.4万元的价格征地31.77亩,建设搅拌站。8月5日,宜新公司与洪塘镇大岭村委会签订土地租用协议书。在搅拌站建设期间,陈某华、陈某圣、张某生、陈某洪、陈某平、钟某发、陈某强(在逃)与被告人钟某林等人,使用暴力威胁、言语恐吓等手段,强揽搅拌站的土方平整、修路、挡土墙建设、实验房建设、围栏建设、修造水塘等工程项目,实施强迫交易行为。因陈某华等人的阻挠,搅拌站一直未能开工,导致宜新公司最终破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林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钟某林与同案人陈某华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宜春市袁州区洪塘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

  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在搅拌站强迫交易数额达到数百万元,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程度。在搅拌站强迫交易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某林及同案人各有分工,所起作用基本相当。根据被告人钟某林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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