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被告人被判处罚金10000元

2020-07-20 14:04:32
 

  中国法院网讯近日,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被告人甲某(化名)被判处罚金10000元。

  2018年6月4日,甲某注册成立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6月至11月,甲某在经营期间,聘请乙某(化名)等13人从事装修工作,共拖欠13人工资23.9万余元。同年11月,甲某离开公司。同年12月26日,乙某等人找到甲某老家讨要工资未果,遂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案。

  同年12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甲某未按期支付。2019年6月18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2019年4月30日,甲某的家属付清13人劳动报酬。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甲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提起公诉前,被告人甲某的妻子已代替付清乙某等13人劳动报酬,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甲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10000元。

  法官提醒:公民被判处附加刑罚金是一种刑事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甲某拖欠乙某等13名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数额共23.9万余元,属于数额较大,但甲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付清乙某等13人的劳动报酬。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劳动者在遭遇老板“跑路”时,一方面要增强维权意识,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另一方面,要增强理性维权意识,通过合法途径争取权益,不要通过暴力威胁、打砸公司财物等方式讨薪。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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