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

2020-07-09 08:36: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朱云三
 

  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要求,关键是要结合实际、创新举措,通过繁简分流全面化、资源配置耦合化、权力运行模块化、事务办理集约化,让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集约化运行起来,真正实现一回办好、一次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2020年2月又制定下发了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这既是贯彻司法为民宗旨的重大举措,也是打造中国特色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新模式的有效路径。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要求,关键是要结合实际、创新举措,通过繁简分流全面化、资源配置耦合化、权力运行模块化、事务办理集约化,让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集约化运行起来,真正实现一回办好、一次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是案件繁简分流全面化,彻底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近年来,各地法院在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方面不断取得新成效,但整体来看,“分调裁审”机制适用的范围仍然相对较窄,在法院层级上主要适用于基层法院,在案件类型上主要适用于一审民商事案件。实际上,各个审级、各种类型的案件都有繁简之分,都不同程度存在繁简分流的必要。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意见对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的分流标准均进行了明确,且除刑事案件外,既包括一审案件,也包括二审案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注重进一步拓宽繁简分流的适用案件范围,确保符合条件的所有一审、二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应用尽用”。本着这一思路,各地法院在“分调裁审”具体流程上,努力做到将繁简分流适用案件范围最大化,对所有当事人申请立案的一审、二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适宜调解或和解且当事人同意调解或和解的,均导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由速裁法官或快执法官根据案情组织特邀调解员调解,调解成功的,登记立案后由调解速裁团队或快执团队快速结案;调解不成的,由特邀调解员固定无争议事实和证据,随卷转立案窗口,按照繁简分流标准分流至不同法官办理,全面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二是司法资源配置耦合化,最大限度提高审判效能。在探索推进多元解纷实践中,法院经常遇到案件分流调解“委托不出去、邀请不进来”“转了一圈又回来”等问题,主要原因就在于有的地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调解员补贴经费落实不到位,缺乏激励机制,部分调解组织调解人员的能力素质参差不齐,调解热情不高,影响了多元化解、分流调解工作开展的效率效果。有鉴于此,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配置调解速裁快执团队时,坚持将优化法院内部司法资源与借力社会解纷力量有机结合,一方面从业务庭抽调审判经验丰富的员额法官和业务熟练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另一方面邀请特邀调解员驻院办公并给予适当补助,四者按照“4+4+4+N”的比例组成新型调解速裁快执团队,在诉前调解、执前和解阶段按照“1+1+1+N”的模式组合为一个审判执行单元开展工作,在速裁快审阶段按“3+1+1”的模式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通过各类司法人员和社会力量的充分履职、有机配合,形成耦合效应,实现审判执行效能最大化。

  三是审判权力运行模块化,进一步提升司法专业化水平。每一起案件从审判权力运行过程看,都由很多环节组成,以诉讼案件为例,大致可以分为立案、送达、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庭后决议、宣判、结案等环节,还可进一步细分为上百项具体审判事务,过去这些审判事务往往集中在几个人办理,特别是法官承担大量审判事务,对审判质效带来一定影响。实际上,审判事务有核心与辅助之分,辅助审判事务又可分为专业性审判事务和一般性审判事务,集中到几个人甚至一个人办理,既影响审判效率,也不利于提升司法专业化水平。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为优化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提供了契机,而通过优化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又可以反过来促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

  四是辅助事务办理集约化,切实为群众解忧、为法官减负。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司法辅助事务比较分散,对法官来说,既要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又要处理相关司法辅助事务,在收案持续增长、案件审理要求日益提高的形势下,审判工作压力进一步加大;对当事人而言,参加一个诉讼,有时为了处理不同的诉讼事务而多次跑腿,花费时间、精力,增加了诉累。如果把不是必须由法官处理的辅助事务分离出来,集中到专门部门和人员办理,不仅能够为法官减负,还能减轻当事人诉累,真正做到让群众“只跑一趟”甚至借助信息化手段“一趟不跑”就能解决所有司法需求。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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