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被解雇,男子反起诉公司?
2020-07-06 09:07: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西流
 

  日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件,一男子在性骚扰7名女同事被公司开除后,反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劳动补偿金。佛山中院最终判定,公司无需向该男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近年来,性骚扰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现实问题。特别是,实施性骚扰鲜有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一般仅止于“内部处理”。事实上,早在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就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决定还明确提出,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禁止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规范之中,当时被许多专家认为是这一立法领域的重大突破。

  前不久,民法典人格权编立法也明确了性骚扰的定义: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但对他人实施性骚扰,将如何承担民事、刑事责任,尚缺乏可操作性和震慑力。如,对性骚扰如何进行界定?具体的罚则是什么?其他相关法律如何衔接跟进?正是因为上述问题尚未解决,目前对性骚扰处罚力度不大,且碍于个人情面,被性骚扰者常常只能放弃维权、吞下苦果。

  笔者认为,治理性骚扰,关键是法律要“长牙齿”。这就需要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界定性骚扰的情形及具体罚则,最大限度地维护被骚扰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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