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永恒的主题,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也是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要在刑事诉讼中不断通过正当程序规范和制约公权力机关,平衡控辩审各方关系,保障各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努力建设平安、法治中国。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理论和实践维度上系统性、全面性地回答了新时代应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怎么样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等重大议题,其中,回应的重要议题之一就是如何不断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
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作为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价值选择,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该决定绘制了新时代全面深化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宏伟蓝图。2004年,宪法第四次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确立了人权宪法原则;2012年,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其中;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进一步深化和落实司法人权保障条款。
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既包括保障被追诉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特别是涉罪未成年人的权利,也包括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尤其是被害人的权利,同时蕴含着通过惩罚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或财产权利不受犯罪侵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原则、诉讼制度和程序设计,无不充分体现加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这一主题。为全面贯彻新时代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在修改和完善刑事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律师值班制度、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侦诉审程序衔接机制等都具体规定了可操作性较强的规则和措施,具体从诉讼主体论视角进行展开。
第一,从人权入宪到人权入法,为刑事诉讼参与人行使权利保障提供了根本源动力。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大宪章,要想使刑事司法人权得到保障与落实,必须以宪法的人权保障条款作为法理依据。2018年刑事诉讼法在“人权入法”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司法人权保障条款,例如增加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明确保障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被告人的知悉权、辩护权、上诉权、异议权、最后陈述权等,并不能因其缺席而权利受减损,等等。这些新规定将我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推向了新的高度。
第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罪犯的权利,使其各项实体与程序权利得到落实。“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就要求在惩处犯罪的同时,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障性权利、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针对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变相刑讯屡禁不止,超期羁押、疑罪从轻现象严重等问题,2018年刑事诉讼法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其中,着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通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颁行《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旨在使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得到落实,主要举措是优化公安、司法机关的职权配置,切实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并以法庭作为基本场域,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第三,保障被害人实质参与诉讼程序,让其不再是“被遗忘的当事人”。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不仅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实施侵害的犯罪人进行惩罚,而且有请求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权利。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加强被害人实质参与诉讼程序作为重要内容,一方面继续突出被害人在特别程序中的实质参与权,例如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中,被害人能够获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诚道歉和经济补偿,而且其是否自愿将是达成和解协议的基本条件。另一方面强调被害人在速裁程序中的实质参与权,例如被害人与被告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则不能适用速裁程序;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也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等。
第四,保障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我们常说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辩护的发达程度亦是衡量一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状的“试金石”。新时期刑诉法的修改着重保障律师辩护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地有序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工作;二是为辩护律师行使有效辩护创造空间,不仅着力解决律师“三难”问题,而且在各个诉讼程序中尽可能地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包括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强制措施变更申请的辩护意见、审查批捕阶段的辩护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辩护意见、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审判阶段的辩护意见和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意见等。
第五,保障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明确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在其保护与教育中的权责。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的幸福与安宁,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被侵案件和犯罪案件屡增不减,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各级国家机关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一方面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反犯罪,贯彻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精神。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手软,尤其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实行零容忍、重打击。另一方面通过特别程序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落实合适成年人参与、附条件不起诉、审判不公开、犯罪记录封存等,尽可能采取非羁押性和非刑罚化的处置措施,明确各地政府、社会组织、学校和家庭的权责,避免给其贴上犯罪标签。
司法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永恒的主题。跨入新时代,我们已在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切实保障了各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但在司法人权保障上依然任重而道远,需要继续在刑事诉讼的践行中加强人权保障,例如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严格审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合法性、真实性与自愿性;在缺席审判程序中,切实保障被追诉人的每一项诉讼权利等。只有不断通过正当程序规范和制约公权力机关,平衡控辩审各方关系,保障各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才能真正树立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建设法治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