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耀着法治光芒的大家之作
陈光中教授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奠基人,他一生从事法学教学科研工作,在诉讼法学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学领域取得了卓越成就。在八十华诞庆贺会上,先生曾吟诗“风雨阳光八十秋,未敢辜负少年头。伏生九旬传经学,法治前行终生求”。八旬之后,先生以耄耋之年仍孜孜以求,笔耕不辍,活跃在诉讼法学前沿,又取得了丰硕成果。十年来仅论文就发表了多达123篇。如今,作为九十华诞的纪念新作《司法改革与刑事诉讼法修改》(陈光中法学文选第四卷)已经面世。著作对先生近年发表的有关我国当代司法制度改革、刑事诉讼法律修改的代表性论作进行汇集,并加以系统分类。著作由综论、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刑事诉讼程序、监察制度改革与其他、法治杂谈与案例评析六部分构成,内容丰富,思想深邃,观点创新,清晰地展现了其十年来的理论思想脉络与学术研究轨迹,闪耀着法治光芒,对于当前司法改革与刑事诉讼法修改而言,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笔者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著作进行重点介绍。
关于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学术思想
先生近年来对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持续深入思考,理念更加透彻成熟,特别是针对刑事诉讼这一矛盾的集合体,遵循刑事司法规律进行了科学总结,创新性地提出了“动态平衡诉讼观”的哲理性概括。先生认为,刑事诉讼中的“动态平衡”应当包括五组内容:第一,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相平衡。既不能重实体轻程序,又不能倾心于程序法的优先性。第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平衡,两者是刑事诉讼法目的的两个方面,不可偏废。鉴于现实重打击犯罪倾向,我们应该更注意保障人权,特别是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第三,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真相是公正的基础。必须坚持依法定程序追求客观真相,否则将无法最大限度地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与惩罚犯罪。法律真实在司法活动的价值冲突中起到了平衡器的作用,也是刑事诉讼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第四,控辩对抗和控辩和合相统一。刑事诉讼结构并非一味强调控辩双方的激烈对抗,和合因子的比重同样也在增加。第五,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合理平衡。应当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这是指一般情况而言。上述矛盾的平衡并非静止不动,而是时刻基于不同因素做出合理调整的动态过程。“动态平衡诉讼观”是先生对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成果,是其一以贯之的基本理念和思想标志,更为我国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提供了指导性思想。
保障人权是先生学术研究重点关注的领域。我国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从立法到司法明显不足,须大力加强和改善,“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刑事诉讼法便有先生带头呼吁的功劳。著作鲜明主张在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认为这是保障被追诉人人权的逻辑前提。无罪推定原则具有被刑事指控者在被证实有罪之前应被“推定”无罪,证明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以及存疑案件的处理应有利于被指控人三项基本内容。其中,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并不等同于疑罪从无,“罪重罪轻存疑从轻”也是其应有之义。上述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深入研究有助于进一步在我国逐步落实该原则思想。著作深入研讨了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规定该原则的同时又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义务。著作指出,这在法理上是矛盾的,应当删除后者的规定,并创造条件确立相对沉默权制度。
法治建设是先生终身追求并为之奋斗的事业,著作体现了其对法治的独到见解。法治是依据法律治理国家,是制度之治、规则之治与程序之治,最重要的价值就是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法治必须与民主相结合,并以民主为前提。民主需要在工作决策中采取民主决策的方式,完善民主集中制。法治以公正为灵魂,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公正司法更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为此,从制度层面到实践层面,我国都应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多多着力。
关于证据法学理论与制度的独到见解
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著作关于证据法学理论与制度的研究,不仅充分探讨了我国古代诉讼的证据问题,对于世界范围内的证据制度也进行了广泛的考察与借鉴,促进了我国证据法学理论的拓展和证据制度的进步。
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在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事实时必须遵循的原则,著作对此有着丰富而独到的阐释。首先,认为证据裁判是证明方式演进的一个现代化阶段,证明方式的演进历史应被划分为神明裁判、口供裁判和证据裁判三个阶段。这一科学划分创新性地突破了欧洲大陆的地域限制,将视野扩展至世界范围,体现了人类对诉讼的认识由非理性走向理性的过程。其次,证据裁判原则要求以口供以外的证据作为定罪的主要根据,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准确认定犯罪事实、避免冤枉无辜。再次,坚持证据的三个属性为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赞成两性说。最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主客观相结合的证明标准,其中“事实清楚”是主观标准,“证据确实、充分”是客观标准。我国“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不宜简单搬用西方解释,理应包含结论唯一性和确定性之解释。
关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是著作的重要内容。2010年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之后,先生便对此规则的确立、界定、证明与排除作持续深入的研究。为了检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实施效果,自2012年10月起,先生率队在全国七个省份十个城市广泛调研,并顺利完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试点实践。经由本次实证调研,明确通过“威胁”被讯问人所获取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于重复供述的可采性问题,在谨慎考量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后,主张采取“同一主体排除”的观点,并强调讯问时必须有正式告知程序或者侦查阶段得到辩护律师帮助。上述观点一经刊出,便得到学术界的广泛认同,更被2017年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所吸收。
关于刑事诉讼制度与程序的完善建议
刑事诉讼制度与程序是司法公正的具体承载。著作以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导向,立足国情,博采众长,引导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程序朝着更加科学、民主化的方向迈近。
作为实现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保障手段,辩护制度的完善首当其冲。著作作出“完善的辩护制度是国家民主法治发达的重要标志”的论断。力倡推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主张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应当对其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在任何阶段都应当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对所有死刑复核案件,应当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并保证援助律师高质量的有效介入。《推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的建议》一文是对上述观点的凝练,被入选于《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关于明确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取证权以及辩护律师的人身安全保障等主张,也均在后续的辩护制度研究中产生了较大反响。
死刑复核程序是判处死刑的最后一环,承载着实现司法公正的重任,一旦错杀,后果将无力扭转。著作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多番强调,着墨颇多,形成了系统的死刑复核制度完善路径。基于对历史与现实的考量,作为一项特别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应在现有框架内稳中求进,无需改为三审制而走程序诉讼化的路径。在证据方面,对死刑案件的证明必须坚持“唯一性”的标准,深刻体现了先生慎之又慎的死刑理念。对于死刑复核案件的裁判,认为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对绝大部分不予核准死刑的案件发回重审的做法值得商榷。建议除对“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出现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或新事实”的三类案件不予核准并发回重审外,对其他不核准的死刑案件原则上应予改判。
先生对司法改革动向抱有极高的敏锐度。在《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一文中,先生便率先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主张,后被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吸收。面对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纷纷不一的认识与解读,著作认为其内涵应具有三个维度。首先,审判中心是从最终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这一权力由人民法院行使的角度来讲的。其次,审判中心要求庭审实质化并起决定性作用。最后,审判中心意味着,起诉阶段为审判做准备,其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标准应当参照适用审判阶段的标准。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特别强调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的必要性,这不仅是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必由之路,更是审判中心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著作始终主张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不能降低,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辩护权保障,这也是如今学界的主流观点。另外,著作中还有对公诉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强制医疗程序、监察制度等制度与程序的详细与精到的论述,切中问题要害,观点引人瞩目。
关于冤案预防与纠正的鲜明立场
著作指出,冤案是严重的司法不公,既残酷地侵犯了无辜者的权利,也极大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对于冤案,根本要求应为“最大限度地预防,最有力地纠正”。先生坚信,只要理念先进、制度完善、办案人员素质高、防止冤案的决心大,冤案发生的概率就会降到最低程度。就最大限度地预防冤案而言,应当重点把握五点内容:第一,应当树立无罪推定原则意识,摈弃“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的判决。第二,杜绝刑讯逼供。刑事诉讼法的预防刑讯逼供的措施体系仍存在漏洞,变相刑讯逼供时有出现,必须更进一步堵塞。第三,保障辩护权的有效行使,这是避免冤案的有力保证。第四,正确处理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使其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最后便为严格掌握证明标准,坚决贯彻疑罪从无。
先生不仅在理论上呼吁冤案的严防与力纠,而且高度关注司法实务中的冤案,为推动依法改判付诸实际行动。聂树斌案的最终平反,与其背后所付出的努力密不可分。在司法机关对是否立案态度不明的关键时刻,先生及时发声,撰写了《聂树斌案存五大疑点》。随后,组织召开专家会议,就本案中的专业法医问题进行分析讨论,所形成的《聂树斌案法医问题咨询交流会内容纪要》提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内部参考。此外对念斌案、张氏叔侄案等近来引发社会热切关注的冤案,先生也持有人文主义关怀,积极接受媒体采访,对冤案的产生与纠正进行深刻的剖析。并且呼吁,对申诉不止的案件,一定要重新审查。对已生效裁判的申诉立案门槛,也可以适度降低,从案件“确有错误”放宽到“有相当大的错误可能性”。
先生刚贺鲐背之寿,祝在迈向期颐之年中,身体安康,为国家的法治建设、法学繁荣作出更大贡献!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