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寻传统 以史为鉴
——《唐代刑事诉讼惯例研究》评介
2019-04-19 16:03:0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闫强乐
入选2016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的学术专著《唐代刑事诉讼惯例研究》(陈玺著,以下简称《诉讼惯例》)由科学出版社出版。《诉讼惯例》共五编十八章,计41万余字。第一编总论,阐释本书的选题缘起以及研究价值;第二编特殊主体与诉讼惯例,选取妇女、私贱两类特殊主体及邻里诉讼关系,从告诉、证据、连带责任、刑罚执行等层面,分析身份因素在传统诉讼惯例产生和运行中的实际影响;第三编告诉惯例研究,撷取弹劾、诣台诉事、举告、告密、上诉五类告诉方式作为研究样本,研究告诉领域诉讼惯例之生成与运行情况;第四编审判惯例研究,主要研究杂治、集议、复审、昭雪四类审判模式所见诉讼惯例;第五编执行惯例研究,撷取笞刑、加役流、长流、赐死四类刑罚,关注司法实践中诉讼惯例生成、运行之路径。
法学之滥觞
百年以来,西学东渐,法学逐渐发展成为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之“显学”,现代中国法律无论是制度原则、概念术语,还是思维范式、裁判规则都深受西方学术的影响。同时,法学分支学科划分更趋精细,不同部门法学之间的交叉研究受到格外学界所重,其中,从历史视野对部门法进行的研究思考,已经成为学术研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诉讼惯例》选择唐代诉讼惯例作为研究剖面,以现代诉讼法学之理论框架为基础,解读和融汇相关历史资料,经由传统诉讼法律文明之宏观学术视野,着眼于唐代诉讼规则之兴替沿革与实际运作,凸显问题意识与断代特色,填补学界空白,对于推动法律史学与诉讼法学的交叉、深入研究,具有一定的促进意义。
唐代,司法实践与律令规则抵牾的现象可谓遍及诉讼程序诸环节。《诉讼惯例》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了“在以法律文本为代表的制度性规则以外,尚存在大量客观支配诉讼活动的惯例性规则”的学术观点,从而提出“惯例”的学术概念。众所周知,“惯例”等皆为近代语词,为清末法律变革前后受西方法学影响引入之外来词汇,并不属于中国传统诉讼法律文明之范畴。
《诉讼惯例》在实证考察唐代诉讼活动的具体运行进程后,发现“惯例”虽不见于律典典章规定,但在诉讼活动中客观存在,又为官方和民众普遍认同。《诉讼惯例》利用“活的制度史”的研究范式提出新的理论、概念与范畴,从而发现中国传统诉讼文明之“幽微深邃”。作者在研究“惯例”的基础之上,认为中国传统诉讼法律文明有诉讼制度、诉讼惯例、诉讼观念三项基本元素,制度、惯例、观念之良性互动,构建了中国传统诉讼规则之基本格局,由唐至清,世世承袭,并为国人所广泛接受。此一学术创见足以彰显中华法系的多元特质,亦凸显中华法系与中国传统法律文明之法学“滥觞”。
史学之预流
中古史研究领域利用碑刻墓志资料,蔚然成为学术“预流”。墓志“撰文叙事,胪述生平”,是记载唐人生活信息的重要载体,其中蕴含有丰富的法律史信息,但目前尚未引起学界的重视。
《诉讼惯例》一书充分利用西安、洛阳新近出土墓志资料所蕴含之法律史料,并与传世文献相互印证,补阙正谬,拓展法律史研究的资料基础,从实证研究角度分析唐代诉讼惯例的具体运行进程。如以《盖蕃墓志铭》《韦仁约墓志铭》分析唐代尚书省上诉管辖权问题;利用《苑咸墓志铭》《陈元墓志铭》考察罪犯亲属、故旧属吏向君主申诉之具体情况;利用西安大唐西市博物馆所藏《库狄士文墓志》、洛阳新出《徐顼墓志铭》复原唐代州县长官复核属县判决狱讼的实际操作流程;利用洛阳新出平民墓志,对《新唐书》内容进行驳证,从而可见唐人奉亲复仇、死不旋踵的司法观念。从新出资料之“预流”走向“活的制度史”之问题“预流”,在墓志碑刻研究与法律史结合的研究路径上,本书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古今之通理
唐代诉讼文明承载并彰显了中华法系文化的精神内核,《诉讼惯例》在分析唐代刑事诉讼惯例的基础上,总结出唐代法律文明的三项精神维度,即德本刑用、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
“德”为中国传统诉讼之基本理论基础,“礼”为《唐律》之精神内涵,“平”是对《唐律》立法技术做出的基本评价。三者的有机结合,在唐代诉讼实践中多所体现,并世代传承,孕育出传统中国德法相辅、礼法并用的治国理念,生成德政、中正、慎恤等司法原则,上述诸端代表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命脉,并深刻根植于中国人的精神与血脉精髓之中。
唐代,立法与司法相辅相成,继受与创新协同并举,诉讼制度与诉讼惯例相互为用。《诉讼惯例》一书对唐代司法实践事例进行实证研究,细致地勾勒了唐代诉讼规则嬗变的历史规律。唐代经由反复法律实践求得规律性法则,从而完成立法创制,此由诉讼实践到法律创制也;诉讼惯例以诉讼制度为基础,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事制宜,不断地对诉讼制度进行修补与完善,此由诉讼惯例至诉讼制度也。两者相辅相成、互相影响,从而构成中国传统诉讼规则继受、发展、创新的普世规律,最终成就了传统诉讼法律文明“薪火相承与鼎故革新并存之基本风格”。
《诉讼惯例》立足中国诉讼改革现实问题,经由传统诉讼法律文明之宏观学术视野,选择唐代诉讼惯例作为研究对象,着眼于诉讼规则的兴替沿革与实际运作,对于彰显中国学术研究的中国立场、中国气派具有一定促进意义。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法学之滥觞
百年以来,西学东渐,法学逐渐发展成为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之“显学”,现代中国法律无论是制度原则、概念术语,还是思维范式、裁判规则都深受西方学术的影响。同时,法学分支学科划分更趋精细,不同部门法学之间的交叉研究受到格外学界所重,其中,从历史视野对部门法进行的研究思考,已经成为学术研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诉讼惯例》选择唐代诉讼惯例作为研究剖面,以现代诉讼法学之理论框架为基础,解读和融汇相关历史资料,经由传统诉讼法律文明之宏观学术视野,着眼于唐代诉讼规则之兴替沿革与实际运作,凸显问题意识与断代特色,填补学界空白,对于推动法律史学与诉讼法学的交叉、深入研究,具有一定的促进意义。
唐代,司法实践与律令规则抵牾的现象可谓遍及诉讼程序诸环节。《诉讼惯例》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了“在以法律文本为代表的制度性规则以外,尚存在大量客观支配诉讼活动的惯例性规则”的学术观点,从而提出“惯例”的学术概念。众所周知,“惯例”等皆为近代语词,为清末法律变革前后受西方法学影响引入之外来词汇,并不属于中国传统诉讼法律文明之范畴。
《诉讼惯例》在实证考察唐代诉讼活动的具体运行进程后,发现“惯例”虽不见于律典典章规定,但在诉讼活动中客观存在,又为官方和民众普遍认同。《诉讼惯例》利用“活的制度史”的研究范式提出新的理论、概念与范畴,从而发现中国传统诉讼文明之“幽微深邃”。作者在研究“惯例”的基础之上,认为中国传统诉讼法律文明有诉讼制度、诉讼惯例、诉讼观念三项基本元素,制度、惯例、观念之良性互动,构建了中国传统诉讼规则之基本格局,由唐至清,世世承袭,并为国人所广泛接受。此一学术创见足以彰显中华法系的多元特质,亦凸显中华法系与中国传统法律文明之法学“滥觞”。
史学之预流
中古史研究领域利用碑刻墓志资料,蔚然成为学术“预流”。墓志“撰文叙事,胪述生平”,是记载唐人生活信息的重要载体,其中蕴含有丰富的法律史信息,但目前尚未引起学界的重视。
《诉讼惯例》一书充分利用西安、洛阳新近出土墓志资料所蕴含之法律史料,并与传世文献相互印证,补阙正谬,拓展法律史研究的资料基础,从实证研究角度分析唐代诉讼惯例的具体运行进程。如以《盖蕃墓志铭》《韦仁约墓志铭》分析唐代尚书省上诉管辖权问题;利用《苑咸墓志铭》《陈元墓志铭》考察罪犯亲属、故旧属吏向君主申诉之具体情况;利用西安大唐西市博物馆所藏《库狄士文墓志》、洛阳新出《徐顼墓志铭》复原唐代州县长官复核属县判决狱讼的实际操作流程;利用洛阳新出平民墓志,对《新唐书》内容进行驳证,从而可见唐人奉亲复仇、死不旋踵的司法观念。从新出资料之“预流”走向“活的制度史”之问题“预流”,在墓志碑刻研究与法律史结合的研究路径上,本书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古今之通理
唐代诉讼文明承载并彰显了中华法系文化的精神内核,《诉讼惯例》在分析唐代刑事诉讼惯例的基础上,总结出唐代法律文明的三项精神维度,即德本刑用、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
“德”为中国传统诉讼之基本理论基础,“礼”为《唐律》之精神内涵,“平”是对《唐律》立法技术做出的基本评价。三者的有机结合,在唐代诉讼实践中多所体现,并世代传承,孕育出传统中国德法相辅、礼法并用的治国理念,生成德政、中正、慎恤等司法原则,上述诸端代表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命脉,并深刻根植于中国人的精神与血脉精髓之中。
唐代,立法与司法相辅相成,继受与创新协同并举,诉讼制度与诉讼惯例相互为用。《诉讼惯例》一书对唐代司法实践事例进行实证研究,细致地勾勒了唐代诉讼规则嬗变的历史规律。唐代经由反复法律实践求得规律性法则,从而完成立法创制,此由诉讼实践到法律创制也;诉讼惯例以诉讼制度为基础,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事制宜,不断地对诉讼制度进行修补与完善,此由诉讼惯例至诉讼制度也。两者相辅相成、互相影响,从而构成中国传统诉讼规则继受、发展、创新的普世规律,最终成就了传统诉讼法律文明“薪火相承与鼎故革新并存之基本风格”。
《诉讼惯例》立足中国诉讼改革现实问题,经由传统诉讼法律文明之宏观学术视野,选择唐代诉讼惯例作为研究对象,着眼于诉讼规则的兴替沿革与实际运作,对于彰显中国学术研究的中国立场、中国气派具有一定促进意义。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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