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法院审结首起“杀猪盘”诈骗案

2020-06-08 16:16:57
 

  中国法院网讯(许嘉)诈骗团伙派出“成功人士”利用微信聊天放长线“养猪”,诱导异性进行投资理财,致使多名被害人掉入“温柔陷阱”。日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杀猪盘”诈骗案,判处费某杭、吴某生等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十年二个月不等,并分处1万至10万元不等罚金。

  2019年春节期间,费某杭、吴某生商议共同从事网络诈骗活动。随后邀请或招聘黄某新、周某娟、许某明及李某注、黄某畅、林某民、卢某财(后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业务员。费某杭、吴某生通过网络渠道购买多个微信号,分配给各业务员,并要求业务员将微信号使用者包装扮演为成功人士或理财能手,按照吴某生编写的号段较好或者连号的手机号码,搜索添加异性微信号。添加成功后,业务员通过不断的微信聊天,增强与被害人的感情,逐步诱导被害人下载某投资APP注册。

  费某杭通过修改业务员在该投资APP上的数据,制造业务员投资获利的假象,并以有老师提供“内幕消息”为由,让业务员引诱被害人在该APP上充值人民币,进行“罗布斯塔豆期货投资交易”。

  在被害人进行“期货交易”初期,费某杭、吴某生等人通过操作投资APP后台涨跌,让被害人投资获利,被害人尝到“甜头”后,更加相信黄某新、许某明等业务员。待被害人充值金额达到最大化后,业务员经请示后,根据费某杭提供的“内幕消息”,引导被害人将资金全额投注。此时,费某杭、吴某生操纵后台涨跌数据,使被害人投资失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的结果。

  截止2019年4月,费某杭、吴某生成功诈骗4名被害人钱款共计432729元。

  福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费某杭、吴某生、黄某新、周某娟、许某明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费某杭、吴某生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黄某新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某娟、许某明犯罪数额较大,均已构成诈骗罪,结合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悔罪表现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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