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又妨害公务 男子获刑八年
中国法院网讯(周芸 王海波)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毒品、妨害公务案,被告人陶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毒品60.88克,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6日16时20分许,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民警刘某、赵某、万某及辅警周某、胡某、付某、李某,前往南昌县莲塘镇嘉莱特酒店1106室抓捕陶某,民警一再向陶某表明警察身份,但陶某仍暴力拒捕,并持管制匕首刺伤民警刘某、李某。
经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损伤构成轻微伤。陶某被抓获后,民警在其入住的酒店房间当场查获疑似毒品60.88克,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2月7日,陶某将随身携带的3400元人民币赔偿给刘某等人。
另查明,陶某2010年1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6年9月10日被行政拘留、2017年1月4日被行政拘留、2017年7月26日被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12月7日被行政拘留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共计60.88克,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陶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某暴力袭警,并致一人轻微伤,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陶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