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法院宣判一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
中国法院网讯(陈凯龄) 2020年6月5日,是第49个“世界环境日”。当天上午,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组成“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的七人合议庭,对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审理,并公开宣判。县林业局出庭支持公益起诉,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联干部、新闻记者等20余人,到庭旁听,县富州小学百余名师生,在线观看庭审直播。
2019年农历5月,余某才为防止自己农田上种植的西瓜被鸟类破坏,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在其承包经营的农田上搭建捕鸟网。经鉴定,余某才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中,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的有4只,属于“三有动物”(即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的有14只,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非“三有动物”1只。其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三有动物”死亡15只,造成核定价值53100元损失。
顺昌检察机关在履行生态职责中,发现余某才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被告人余某才犯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要求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顺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才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部分赔偿了民事公益诉讼主张的损失,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余某才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处被告余某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致死的野生动物价值损失人民币五万三千一百元,并在南平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普法:
1.私拉捕鸟网犯法?
在农村,很多农户喜欢在自家的田地、果园上搭建捕鸟网,以保护农作物不受鸟类的啃食和破坏。但是,从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的角度出发,搭建的捕鸟网会捕捉到许多对人类有益的鸟类,有些甚至是珍贵、濒危物种。本案中,余某才私拉捕鸟网的行为,虽然保护了自家的西瓜不受破坏,却导致15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三有动物”死亡,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法律,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承担刑事责任后为何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若益鸟被大肆捕杀,将造成生态系统失调,给人类带来不应有的损失。余某才的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的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众利益,法院判其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于法有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捕田鼠拉电网也是违法行为。
为了捕捉田鼠等野味,在田间地头私拉电网进行猎捕,也是触犯法律的行为,该行为不仅使野生动物资源、生态平衡遭到破坏,还容易引发森林火灾,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给公共安全带来重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