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公开宣判一起购买猫头鹰案
2020-06-04 17:01:41
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胡剑飞)6月2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网上庭审直播形式对被告人王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今年33岁的王某在柯桥经营一家修车店,两三年前,王某得知其叔叔时常头晕,无法用药根治,并从叔叔那了解到吃猫头鹰是治疗头晕的偏方。王某将这事告知了有打猎习惯的朋友胡某(另案处理)。
“我跟他(胡某)说,下次打猎如果有猫头鹰的话,给我留一只”王某交代说,2020年1月4日,胡某联系王某称,自己朋友抓到一只活的猫头鹰,可以以400元价格卖给王某。
为表孝心,当天晚上21时,王某赶到胡某家中,以400元的价格向其收购猫头鹰一只,并于次日驾车从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将该猫头鹰运输至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东湖派出所附近,将装有猫头鹰的白色泡沫箱交予王某叔叔食用。
经鉴定,被告人购买的猫头鹰全名为鸮形目鸱鸮科斑头鸺鹠,属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Ⅱ级重点保护物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猫头鹰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非法予以收购、运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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