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恶势力团伙寻衅滋事 男子获刑一年六个月

2020-06-04 09:12:18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恶案件,被告人袁某犯寻衅滋事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彭某、郑某、汤某、吴某(四人均已判刑)与袁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在袁州区慈化镇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

  2019年1月18日23时许,袁某与彭某、郑某、汤某、吴某等人一起吃火锅时,彭某收到丁某相约到慈化镇某歌厅见面协调之前打架事情的信息。彭某认为丁某是想打架,于是将丁某邀约的情况告诉了郑某等人。随后,彭某、郑某、吴某从饭店旁边的拖把上,各取了一根拖把棍,与袁某及汤某等人来到歌厅楼下。彭某联系丁某下楼见面,丁某随即与朋友陈某、叶某、张某等人下楼。双方见面后,彭某即上前用拖把棍对丁某进行殴打,郑某、汤某等人参与殴打,袁某从吴某手里拿了一根折断的木棍也上前殴打了对方一个人的背部。陈某、叶某见状上前阻拦时,被彭某、郑某、汤某等人打伤。

  经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丁某、陈某、叶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袁某和郑某、汤某、吴某的家属共同赔偿三被害人,三被害人家属均出具谅解书。

  经查,袁某伙同彭某、郑某、汤某、吴某等人,先后于2017年12月21日、2018年12月28日、2019年1月14日三次实施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另查明,袁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在广东省东莞市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等人借故生非,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袁某与彭某、郑某、汤某、吴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在袁州区慈化镇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被告人袁某参与犯罪,属恶势力成员。鉴于袁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袁某家属已替其赔偿三被害人,取得三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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