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不到保护费就砸店 两男子因寻衅滋事被判刑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黄某、易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并一审宣判。
2019年,家住江津区珞璜镇的黄某、易某因“缺钱用”,伙同其余3名男子(另案处理)向当地门店经营者收取保护费。3月底,黄某、易某等人前往一家茶馆,以“不拿钱就砸店”进行威胁,成功迫使其经营者支付保护费1200元,几人将其平分。随后,黄某、易某等人在前往另一家茶馆收取保护费时,遭到了茶馆老板秦某的拒绝,几人因此怀恨在心。
数日后,黄某、易某等人再次来到秦某经营的茶馆,将茶馆内的3台麻将机、1台洗衣机、1台冰箱、22张塑料凳、4张木凳,悉数砸毁。经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
2019年4月底至5月,黄某、易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易某拒不认罪。
江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易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黄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易某的辩解理由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综合2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江津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官说法,寻衅滋事行为损害社会公共秩序,严重阻扰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