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法院审理一起发布虚假谣言寻衅滋事罪案件
中国法院网讯(龙胜泉) 4月21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利用远程视频和现场庭审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互联网编辑发布虚假谣言寻衅滋事罪案件。次日,该院一审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拘役六个月,杨某、顾某某拘役四个月,葛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一位落马副县长染上艾滋病,全县女干部,女老师都往医院跑!”此消息系一则旧闻,最初的发布时间是2011年,后已辟谣。最初的发布者打官司已败诉,并向当事人赔偿及公开道歉。2019年12月,这则旧闻又被再次传播、炒作,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利用互联网散布、转载传播此文章的伍某某、杨某、顾某某、葛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三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同年3月24日,三穗人民检察院向三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穗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伍某某、杨某、顾某某、葛某某系搜狐公众号、微信自媒体公众号从业人员,在明知该文章中出现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信息而未核实,为博取浏览量从中获得利益,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8日、9日、16日,通过自己管理的 “时事观察”、“正史洞察”、“时代聚焦”、“犀评”、“迷途书生”公众号,转载并发布已经多次网上已辟谣的这篇文章。文章转发后被大量阅读,截止案发时,阅读量分别达63.6万次、1万次、4.35万次、1.4万次和6398次。
三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杨某、顾某某、葛某某四人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在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伍某某、葛某某、顾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杨某、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以及被告人葛某某主动发布道歉声明,积极消除影响等,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第五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法官呼吁: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一个网民都应有法治意识,不要肆意捏造事实、编造谎言在网上传播,污染网络环境,扰乱社会秩序。广大网民朋友在上网时应守法自律,做到文明上网,不信谣,不传谣。互联网企业和网站要加强信息发布管理,不给谣言提供传播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