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换他人二维码盗窃财物数千元 被告人获刑
2020-06-03 08:56:2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洋 刘宏伟
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将钱包和现金摒弃,商家为了方便顾客,将支付宝、微信二维码张贴于门店墙上或收银台旁,让顾客自行扫码付款,新型的盗窃方式也随之而来。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偷换二维码”盗窃案,被告人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为了盗窃顾客付给商家的货款,通过淘宝平台购买了微信号,后到复印店制作了若干自己的支付宝和微信收款的二维码。2019年12月5日至11日,蒋某来到南岸区涂山镇盘龙花园附近的“上海包子王”“诚信水果店”“一品卤菜店”“金港尚城志恒汽车养护店”“国际社区涵畅便利店”“蓝光COCO小区曹阳水果店”等店铺,趁商家不备,将自己的微信、支付宝二维码覆盖商家张贴的店铺收款二维码之上。以同样的方式,蒋某还到江北区野水沟附近的“丽江面庄”“张鸭子卤菜店”,九龙坡区谢家湾田家炳中学附近的“小红面馆”“晨光文具超市”“文化村便民服务摊位”50号等地,盗取顾客支付给商家的货款数百笔,非法获利数千元。
2019年12月11日,蒋某被捉拿归案。到案后,蒋某如实供述了相关情况,检察院以盗窃罪向南岸区法院提起公诉。南岸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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