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带微孔摄录功能窃听窃照设备 二人获刑

2020-05-15 09:04:1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方斯剑
 

  日前,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件,被告人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两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曾因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后不久便重操旧业,在深圳某电子市场推销窃听、窃照设备。2017年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通过淘宝店铺引流、微信推广的方式,销售带有微孔摄录功能的窃听、窃照设备,从上家被告人邹某等人处购买后,以物流的方式发货至买家指定地址。被告人邹某、黄某以上述方式向湖州李某等多名买家非法销售窃听、窃照设备共计40余台,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黄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告人邹某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犯罪后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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