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售卖窃听器材 数罪并罚获刑两年半
2019-01-04 11:30:06
     中国法院网讯 (冯泠森)  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销售组装蓝牙米粒耳机、4g视频监控器等窃听、窃照器材,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被告人逯某犯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逯某犯本罪时尚在缓刑考验期内,故撤销其缓刑判决,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经查明,被告人逯某得知销售蓝牙米粒耳机、sim卡片手机等具备微型录音、语音传输功能的器材能够获利,在明知销售上述物品系违法的情况下,采购蓝牙感应线圈、充电数据线、米粒耳机、氧化银电池、磁棒等原材料,组装成蓝牙米粒耳机、4g视频监控器等窃听、窃照器材,通过微信号销售给他人。

  自2017年至案发,逯某多次销售蓝牙米粒耳机、卡片手机等器材,销售金额共计27630元。2018年6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逯某在重庆市綦江区在一快递寄送点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其准备寄送蓝牙米粒耳机5套及其他相关物品。随后,在被告人逯某家中查获窃听、窃照成品及配件一批。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扣押的蓝牙米粒耳机、sim卡片手机、4g视频监控器材等物品均系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庭审中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等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另查明,被告人逯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间为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逯某明知其组装的蓝牙米粒耳机等器材有窃听、窃照功能,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销售,扰乱了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告人逯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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