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死猪肉数量达15万余斤
博罗11名生产销售病死猪肉被告人获刑
2014-11-21 09:51:31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记者 林晔晗 通讯员 卢思莹 许玉新
  在巨大利润因素的刺激下,黑心商贩们无视法律法规,以低价非法收购病死猪,经过加工,处理后用以冷冻或腌制腊肠、腊肉,并运往各地,最终流向市场,对食品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近日,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非法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刘某湘、文某慧、刘某建、方某进、周某杨、罗某海、叶某青、叶某忠、张某雄、梁某杰、李某等11名被告人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五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5000元至250000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叶某青、叶某忠和张某雄分别在博罗县杨村镇等地向当地的养猪场收购死猪,再以每斤1元左右的价格把死猪销售给在博罗县杨村镇非法经营屠宰场的王某康。在此期间,被告人方某进、罗某海、周某杨受雇于王某康在博罗县杨村镇的屠宰场屠宰死猪,并将屠宰好的死猪肉运到王某康在杨村镇某水泥厂旁的冷库冷藏。

  从2013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梁某杰先后多次去到博罗县杨村镇,以每斤4.5元的价格到王某康的冷库购买冰冻死猪肉运回被告人梁某杰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某农贸批发市场经营的猪肉档,主要由被告人梁某杰雇请的被告人李某在该猪肉档进行销售。至案发,被告人梁某杰累计购买、销售死猪肉15000斤。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湘、文某慧夫妇与被告人刘某建及侯某洛等人先后多次去到博罗县杨村镇,以每斤3元的价格向王某康共购买了148240斤死猪肉运回东莞市东城区肉类制品厂加工成腊肉、腊排骨等肉类制品,再由夫妻二人经营的贸易商行进行销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湘、文某慧、刘某建购买死因不明的死猪肉并加工成腊肉等腊制品后进行销售,被告人方某进、周某杨、罗某海加工、销售死因不明的死猪肉,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叶某青、叶某忠、张某雄明知是死因不明的死猪肉仍销售给他人,被告人梁某杰、李某明知是死因不明的死猪肉仍购买并销售,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11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分别对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五年零六个月不等,分别并处16000元至250000元不等的罚金。

  ■法官说法■

  确定适用罪名的依据

  在这起案件中,11名被告人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法院为什么不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呢?博罗法院刑二庭法官王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作出了解释。

  王敏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

  根据该司法解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例如,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按照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是以“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为构成要件。而该案中,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造成上述危害后果,故对各被告人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予以确定罪名。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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