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中的问题及建议
2020-05-08 14:42: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健 李伟为
 

  网络司法拍卖是互联网技术和执行实务相结合的产物,随着网络司法拍卖模式全面推行,法院承担了大量原来由拍卖机构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要提高网络司法拍卖服务质量,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就应运而生。但辅助机构具体应如何产生、如何辅助法院开展工作、如何监管评价等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一、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拍卖辅助机构选定难。目前,因拍卖辅助机构的选定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纷纷制定出台办法规定拍卖辅助机构选定的方式。部分法院规定人民法院选择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采取随机方式确定;部分法院规定对入选的辅助工作机构采取轮流方式进行委托;还有法院规定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选定或者原则上从上级法院建立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册中择优确定。随机选定和轮流委托拍卖辅助机构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从事辅助机构委托的执行人员违规操作的空间,但不利于辅助机构之间开展有益的竞争,不利于辅助工作市场化发展;择优确定拍卖辅助机构的方式,在实践操作中不仅有可能违背市场规律,而且容易导致权力滥用。

  二是拍卖辅助工作实施难。第一,辅助机构辅助事务范围不明。从拍卖自始至终的辅助事项均可委托辅助机构来完成,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还是并非所有辅助工作均可由辅助机构来完成,法院应承担部分辅助工作存在争议;第二,缺乏统一规范的文书模板。人民法院通过委托拍卖辅助机构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变)卖公告,而由于缺乏标准的拍(变)卖公告、竞买须知模板以及辅助机构工作人员素质不一、文字处理能力偏差等原因,导致起草的公告存在格式框架、内容表述不统一不规范、重复冗杂等问题,致使当事人反复咨询,工作人员重复审查、重复解释;第三,拍卖辅助费用如何收取难以把握。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工作量与标的物价格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按照成交价的固定比例收取费用,与按劳取酬的原则不符,而据案收费和按辅助事项逐项收费又较为复杂难以把握。

  三是辅助工作监管评价难。在网络司法拍卖辅助事务办理过程中,由于法院委托辅助机构办理相关事务并不参与其中,所以法院难以对辅助事务办理过程进行全方位有效监督。而委托辅助事务办理情况又会对网络司法拍卖成效产生直接影响,关乎群众利益的保障、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因此,对辅助工作的监管就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建立了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除名”制度,然而因辅助机构工作人员过错造成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其他情形具体应承担什么责任尚不明确,不能有效约束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规范开展辅助工作。且对辅助机构工作的评价,直接影响到对辅助机构监管的效果,然而如何评价并无相关规定和统一标准。

  二、完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制的建议

  一是引入当事人参与选择确定辅助机构原则。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提供服务包括制作符合要求的标的物照片、视频和文字说明;展示并推介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保管样品;协助办理过户、代缴税费、提供融资咨询或服务等。这些服务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被执行人的债务履行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当事人有权在了解辅助机构的工作情况后,理性选择性价比更高的拍卖辅助机构,具体可由法院向当事人提供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协商不成情况下,可由法院随机选定。

  二是规范辅助事项、文书模板和收费标准。辅助机构承担事务范畴应以合法规范为前提,若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或依职权必须由法院承担的职责,则不能由辅助机构完成,除此之外,其他事项可以委托辅助机构完成。当前网络司法拍卖的影响可见一斑,为确保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规范严肃权威性,从前端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应制作规范统一的拍(变)卖公告、竞买须知等模板;辅助工作收费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所规定的拍卖佣金收取标准,建立差额累进制收取原则,以拍卖成交价为基础,按成交价的区间并参考拍卖标的物种类、数量、工作复杂程度和辅助机构实际工作量等因素综合确定相应比例累进递增收费。

  三是建立全面动态辅助工作监管评价机制。法院对辅助事务办理过程进行全方位有效监督除前述的“除名”制度外,首先,应当建立辅助机构及其股东、工作人员及近亲属的任职回避制度;其次,要将除名规则的各种情形予以细化,以确保辅助机构忠实履行义务;最后还应当确保辅助工作全程留痕,对所有拍卖辅助工作做好相应的音视频、文字记录存档工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监管。对辅助机构的评价一方面采取实时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与收费相挂钩;另一方面确定固定时间段整体评价,将评价结果与入库资格挂钩。评价主体应将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竞买人、买受人均纳入;评价内容包括服务质量、态度、收费、信息真实准确度等方面;评价方式可采取调查问卷方式,也可依托互联网建立相应评价反馈平台,形成信息化自动评价体系。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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