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要把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司法解释和审判执行工作之中,发挥规范、指引、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特殊作用,让每一个公民都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24个字分别从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高度概括和凝练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人民法院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要把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司法解释和审判执行工作之中,发挥规范、指引、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特殊作用,通过司法案例让人们认识到国家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法律保护什么、制裁什么,让每一个公民都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同时,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价值追求的核心价值观也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逻辑基础,是实现同案同判和社会正义的基础和保证。
司法与国家核心价值观密切关联
国家是一个具有伦理秉性的特殊实体,有其内在的道德质量和道德价值。正是这种道德质量和道德价值凝聚成国家核心价值观,展示出国家的精神面貌,并构成其制度、法律、政策和行为之道德基础。作为国家意志的代表者及其实践理性之本质,司法不仅应当而且能够承担国家核心价值观解释之任务。其一,司法的过程既是法律叙事过程,也是价值解释过程——司法过程中的价值解释须以法律叙事为载体,相应地,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叙事借由价值解释而被赋予意义。其二,司法过程是个案裁断过程,因此,司法过程中的核心价值观解释只能是个案解释。这就是说,个案构成了核心价值观的解释域。其三,司法裁判的效力既惩罚过往,也警示未来。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叙事着力于过往事实的重现——在判词叙事中,案件事实都是发生在过去的,法官只能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认定事实以解决实际存在的争议。司法过程中的价值解释则着眼于未来行动的指引,这种指引必须是明确的,它以法官本身对价值的确信为前提——非确信,不指引。正是法官确信赋予了其价值解释的明确指引力。可见,在个案裁判中,法官的价值观是司法裁判的逻辑基础。
司法的适当角色在于释明法律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从根本上而言,源自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法律解释具有缓解这一矛盾的功能,并且通过解释的过程使它自身具有了独立的意义。第一,法律本身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原则性,要将法律适用于具体的特定的案件,需要通过解释以实现这一转换。第二,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专门技术,存在许多特有的专业术语、概念和逻辑构成,并且人们对此具有的知识能力、认识理解能力也存在着差异,需要通过解释加以明确和界定。第三,法律不可能是包罗万象、完备无遗的规范,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弥补、修正。法律中存在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同样需要借助于法律解释来加以解决。第四,法律的存在对于人们世界观、价值观都会产生相应的影响。通过法律解释可以促进社会共同价值观念、公共理性的形成。
判决本质上是一项解释的事业。对于个案来说,直接产生效力的并不是制定法规范,而是法官根据法律和案件事实的互动关系所构建的裁判规范即“法在事中”。
法律解释的目标在于实现法律文本所追求的目的。法律解释是弥合规范与事实间张力的手段,而法律解释的目标则是这一手段着力的方向。因法律规定系抽象的法律命题的要求,透过具体个案审理所作成的裁判才能让人民精确了解法律规范的具体意旨。特别是当法律用语使用不确定法律概念时,何种具体情形该当于某特定法律概念必须经由个案判断,才能精确理解法律规范意旨。正确的解释应当沟通法律与社会的需要,确保动态的解释,赋予法律与当前以及可能预计到的未来社会生活兼容的含义。
法官负责释明和适用法律这一功能被认为是现代国家的核心特征,法治本身的基石。社会需要一种凌驾于公众解释法律权利之上的统一的有权威的法律解释权。如果每个公民都能一致地理解法律,社会就不需要法律解释这样的权力,当然也就不需要借助司法来统一人们对法律的认识。
裁决是法官理解和表达权威的法律文本的含义和文本所蕴含的价值的过程。拉伦茨说规范解释不容许此次这样做法,另次又是另一种做法。法官不应只为当下的个案寻找规范,他必须将既存的规范,以其认为正当的方式,适用到每件由其负责裁判的个案上。他告诫说:防止使法庭的判决沦为一个限制使用的火车票,只能在本日本次列车使用。
司法的重要职能在于价值发现和价值宣示
社会文明得益于人们对于规则的信仰和遵从。以发现权利、确认权利和保护权利为使命的法律成为人类维系文明的重要方式。法律调整的是人际关系,体现的是社会的价值。法律价值是其所处历史时代社会价值观和立法理念的映射。
司法职责之一在于发现法律背后的价值。法律适用是一种价值实现的行为,释明法律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其目的就在于发现法律背后的价值。法官审理案件不只是去解决纠纷,而是为了解释清楚法律的公共价值。在司法过程中,我们要处理的不仅是个法律问题,还牵涉到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因此,法官所要作出的不仅是一个法律判断,而且是涉及正义或道德方面的价值判断。价值判断是司法判决的灵魂。
司法的功能不应当在于事后的规制,而在于通过个案传递一种理念,为今后的审判提供一种思路,为经济主体良性参与市场活动设定一种指引。法官必须寻找社会公认的价值,表达其所处社会认为道德与公正的内容,而不是将自己的主观价值强加于他所处的社会,根据他所认为的社会需要平衡各种利益关系。
司法是一种特定情境下的社会价值宣示。就司法过程而论,关键的问题是找出可能实现的或应当实现的或在此应当引导和突出的价值。法官应当在法律所认可的价值体系内进行判断。公众关注司法案例的原因之一在于司法判决的结果有时可能触动了公众的一般价值认知。在将纠纷的解决诉诸司法三段论的同时辅之以价值判断,对于提升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大有裨益。
法官应当对社会主流价值体系及其道义之倾向有深刻的认知和把握。在新时代,司法能力建设应当成为国家司法文明建设的核心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成为国家司法的基本伦理法则,充分发挥司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独特作用。在国家层面,司法裁判应当反映国家核心价值观,并彰显和发展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共同伦理观;在社会层面,司法裁判应当体现社会的普遍正义诉求,并借助于个案裁判凝聚和发展全社会的价值共识;在个人层面,司法应当有助于人的高尚情操成长——法治是一项以人为起点并以人为归宿的事业,这项事业应当培养公民对自己的国家、民族、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与荣誉感。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司法的使命天然契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公正司法过程之中,注重法理、情理、事理相结合,统一规则、宣示价值是新时代人民法院的重要使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实现这一使命的逻辑基础,一把尺子量到底才能真正实现裁判统一和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