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管齐下严打股市造假和欺诈
2020-04-26 14:48:04 | 来源:经济日报 | 作者:周琳
 

  在最近部分中概股涉嫌财务造假事件持续发酵之时,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会议再次强调坚决打击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别有一番深意。

  资本市场是信息、资金市场,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时刻影响着投资者信心,左右着市场枢纽功能的发挥。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重拳出击,整治资本市场运行环境,被处罚者不仅有涉嫌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券商等中介机构也频频接到巨额罚单。

  但是,涉嫌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并未完全消除,有的涉嫌财务欺诈的境内企业选择绕道境外上市,有的企业采用“财务洗澡”方式铤而走险规避监管,还有的企业选择延时披露关键信息以逃离交易所问询。这些问题无法根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违法成本过低,投资者诉讼维权成本过高,根源在信息披露制度有待完善。

  解决金融领域特别是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首先应严格执行新《证券法》,对欺诈和造假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全面升级,在行政处罚上实行“双罚制”。比如,对欺诈发行,除了要对发行人处罚,对发行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处罚。要让违法违规者失信成本远远高于失信收益,加速形成处罚威慑力。

  其次,在行政执法上,通过持续监管和精准监管,促使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讲真话、做真账、及时讲话,不做违法违规之事,以净化市场生态。

  再次,除了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追究刑事责任外,更应发挥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责,同时辅以增加各市场主体的诚信约束,从多维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最大程度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特别是在退市制度建设上,对首发上市欺诈发行、重组上市欺诈发行、年报造假规避退市以及社会公众安全类等重大违法、造假等行为实施强制退市处罚,必要情形下还要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降低投资者诉讼维权成本方面,针对重大欺诈、造假行为和企业,要加快建立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尝试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当配合证券公司,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个人真实信息,以避免在欺诈维权的同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更重要的是,要在新《证券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要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另一方面,应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须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

  总之,根治造假和欺诈这一顽疾应发挥协同作战效应,从制度建设、人员调动、完善法律等方面多管齐下。特别是信息披露作为最重要也是最复杂的企业信用监管要求之一,直接关乎市场信心与诚信,关系到打击欺诈和造假的成败。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