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未成年子女参加辅导班、兴趣班
费用是否属于必要教育费
近年来,未成年子女教育费用呈逐年上升趋势,为了让孩子“不输在起跑线上”绝大多数父母都竭尽全力让自己的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参加各种辅导班、兴趣班,以提升个人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关于参加辅导班、兴趣班的费用是否为必要教育费的问题,审判实践中,存有争议。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检索关键字“抚养费纠纷”“辅导班”字样,发现存在两种不同判例。一种判例认为,参加辅导班、兴趣班的费用应当认定为必要教育费;另外一种判例则认为该费用并非必要教育费用。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未成年子女参加辅导班、兴趣班等费用究竟是否属于必要教育费应考虑以下因素:
1、未成年子女是否存在实际需要及本人意愿。当下,辅导班、兴趣班种类繁多,档次从低到高。如果未成年子女的确存在学科短板,必要的课外辅导班有利于其提高学习成绩,全面均衡发展。未成年子女如果对某领域的确存在特殊兴趣爱好,适当的参加兴趣班,也有利于培养健康兴趣爱好、陶冶情操,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但前提必须是家长与未成年子女要充分沟通,积极引导未成年子女,取得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愿。如果未成年子女对参加辅导班、兴趣班存在抵触情绪,会适得其反。
2、未成年子女父母的实际经济状况。如果未成年子女确实存在参加辅导班、兴趣班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经济能力也可予以财力上的支持,此时该项费用应当予以认定为必要的教育费,父母有义务负担。
3、参加辅导班、兴趣班要适度。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要,适度参加辅导班、兴趣班,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反之,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过大压力,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也给未成年父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4、本地区间民众的认同心理。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间经济发展还很不均衡,不同地区的民众对未成年子女参加辅导班、兴趣班也会有不同认知,对此不能一概而论,要将本地区民众对未成年子女参加辅导班、兴趣班的普遍认同心理作为一项考虑因素。
绝大多数情况下,离婚后,负责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精神上都要比另外一方付出的更多,牺牲的更大。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也面临着经济上和身心上更大压力,需要父母双方尤其是不直接参与抚养一方更多的关怀,经济上的大力支持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未成年子女参加必要的辅导班、兴趣班的费用完全由抚养一方负担,另一方则逃避了相应抚养义务,这对抚养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笔者认为,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的全面发展,法律应当适当鼓励未成年人根据个人天赋与爱好参与一定的课外辅导班、兴趣班。在未成年子女本人对参加辅导班、兴趣班存在意愿的前提下,首先应当由未成年子女父母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在判决时应当在考虑未成年子女参加辅导班、兴趣班的必要性、适度性、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本地区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同心理等因素的情况下,在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之间合理分配因此产生的费用。
婚姻之所以神圣,不仅是因为婚姻双方曾经之间存在刻骨铭心的爱情,更在于对子女抚养健康成人的一份责任。虽然离婚自由,但离婚时,夫妻双方必须审慎,应当对未成年子女未来的抚养有清醒认识,做长远规划,逃避抚养义务,不但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所不齿,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