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坚持了“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的裁判要旨,避免了“和稀泥”式裁判导向,对于塑造理性行为模式与社会关系具有示范意义。
第十五届“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结果于日前揭晓,除了孙小果及其相关犯罪案等广为人知的案件入选外,也有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等一些很多人不太熟悉的案件入选。此类案件之所以能够入选,是从兼顾案件的法治意义、对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作用等多方面考量的结果。“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如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这样的案例入选,无疑会通过司法裁判对社会产生理性引导。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一男子在永定河冰面遛狗时溺亡,家属以永定河管理所、丰台水务局等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索赔62万元。与社会上通行认为的“死者为大”理念从而给与死者家属部门赔偿不同,此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男子溺亡地点位于拦河闸侧面消力池,难以认定为公共场所,且其在明知进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进入该区域导致溺亡,属于自甘风险,应自行承担后果。
确实,作为健康的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即便是未成年或者其他缺乏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应由监护人对其行为负责,而非在出事时将责任全部推给他人。私自在冰面上遛狗,该男子应该预见到冰破的危险。尽管让人同情,但其自己贸然到冰面遛狗以致事故发生,只能风险自担。
至于河道管理等部门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实并不成立。管理部门的义务在于蓄水、泄洪、确保河道疏通等方面,冬天北京气温低河水结冰是自然形成而非人造。一方面,与溜冰场、游泳馆等经营者义务不同,管理部门既没有利用冰面进行娱乐或举行其他活动,也没有与该男子乃至其他群众缔结相应的民事关系,自然应该秉持各自对各自行为负责,并未产生保障其安全的义务。另一方面,河面结冰是天气造成的,冰面不够坚固的地方会有掉下去的危险也是常识,这种危险并非不为人知,更不是管理部门不当行为造成的。法律上规定的提示义务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却并未要求在江河湖海、悬崖峭壁等所有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方,都设置警示标志。
避开危险、自我保护是人的本能,如果因为自己不小心,不把危险当回事,即使在悬崖等危险处设置警示标志,也是无法防止那些玩自拍、追求刺激的人发生危险。对于众所周知、本就存在、没有不妥行为也不会引起的危险,而不是他人造成、不宜引起注意的危险,关键在于自己要进行有效防范来避免危险发生。作为身心健康的成年人,自己行为不受他人支配,也应该自我负责。生命的逝去固然令人惋惜,但以此为由随意转嫁责任,不仅无助于日后避免类似危险事件的发生,反而可能引发错误的社会导向,扰乱正常社会关系。
此前,在一起起奉行“死者为大”理念从而使得索赔人达到目的、让无辜人给予赔偿“和稀泥”的案件背后,也正是不良社会效应带来的恶性循环。偷鱼者溺亡后家属让鱼塘管理人担责;偷摘水果不小心从树上掉下摔死,让果树管理人担责;吃火锅时参加抽奖,中奖后自己一激动手机掉进锅里,认为是商家或平台责任……这种以法律维权之名义无视公平责任的不良风气,亟须理性来予以重塑。
此次该案能以入选“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就在于其坚持了是非分明,坚持了“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的裁判要旨,避免了“和稀泥”式裁判导向,对于塑造理性行为模式与社会关系具有示范意义,真正发挥了司法裁判对社会的理性引领作用,让司法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