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席卷神州大地,这场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全社会的安全稳定形成了重大挑战,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阻力,对于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是一场重大的考验。习近平总书记在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充分阐述了法治在应对疫情防控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明确了运用法治保障疫情防控顺利开展的基本思路和方向。如何切实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充分发挥司法对社会秩序的应然调节作用,充分体现司法的政治性与人民性,彰显司法的“温度”,对人民法院来说是一次极大的考验。
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不动摇
疫情防控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民、造福人民。人民法院的所有司法活动,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不动摇。应在保卫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保障人民群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防控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保护患者和疑似病人的治疗权、预防权、个人信息权、人格权、隐私权、财产权等方面积极有效作为,充分彰显司法的人民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加强对相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及时处理,定分止争。落实上述讲话精神,人民法院应找准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为疫情防控提供切实有效的司法保障。在刑事审判方面,人民法院应按照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相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造谣传谣、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各类违法犯罪,有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开展。同时,应加强对疫情所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妥善审理和执行,有力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必须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要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两高两部适时颁布的上述意见,正是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的有力举措,对抗拒疫情防控举措、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哄抢财物等九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定性、量刑予以明确规定。加之2003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共同构建的涉疫情防控犯罪的刑事法网,为刑事司法规制各类犯罪行为提供了依据。但是,也必须注意到疫情防控期间刑事司法运行过程中从严、从重、从快惩治犯罪“度”的把握。刑法作为维护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积极践行维护社会稳定功能的同时,也考验着法治建设的成效。在从严、从重、从快惩治涉疫情防控犯罪的同时,刑事司法的运行更要坚持底线思维、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在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基本权利,使得我国刑事法治真正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必须坚持全域服务与重点服务相结合
疫情发生以来,出于防控的迫切需要,国务院出台了多种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如宣布延长春节假期等等,全国多个省市政府也宣布延期复工,这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人们的出行确实造成了一定影响,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也不例外。比如积累下来的案件,审判程序的现实开展十分困难,对审理和执行时限带来较大影响;又如广大群众一时难以前来法院立案,给合法权益的维护造成一定的影响等等。但即便如此,人民法院不能就此延缓司法服务的脚步,更应统筹兼顾,发挥智慧法院的优势,坚持做到全域服务与重点为民相结合。一方面,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积极创新审判执行手段,充分依托移动微法院、互联网庭审系统等,为当事人做好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在线调解、互联网庭审等诉讼服务,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促进矛盾纠纷高效化解。另一方面,应针对疫情期间的特殊需要,充分做好重点领域的司法服务工作。如上海高院就出台了意见和措施,提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加大涉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商品等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如河南法院出台意见,加大对确因疫情涉诉的危困企业申请诉讼费用缓、减、免的支持力度;如江西高院出台15条意见,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等等。这些措施正是坚持全域服务与重点服务相结合的典型范例。
必须坚持公正裁判与价值引领相融合
新冠肺炎疫情的突然爆发,严重威胁着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打破了以往和谐安宁的社会秩序,导致各种正常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矛盾纠纷。不容否认,疫情发生以来,整个社会出现了诸多乱象,给社会治理带来了极大挑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疫情防控方面的乱象,包括但不限于不作为、乱作为、“用力过猛”,甚至出现无头苍蝇到处乱碰的现象,如“封人”、“封路”中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现象;二是各种市场与经济乱象,如哄抬物价、招摇撞骗、制假售假、虚假宣传、合同违约等等。对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造成极大的伤害。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相关案件时必须必须坚持公正裁判与价值引领相融合。
一方面,要坚持法治思维依法公正裁判。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裁判原则,正确衡平各方利益,保障疫情防控的顺利进行,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司法裁判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法谚有云:正义是从裁判中发声的,因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拥有不同的层面和境界,法治境界是最为基础和最为重要的境界,只有在法治境界的基础上,才能逐步提升到伦理境界和信仰境界。”
这其中,司法适用的引领作用尤为重要,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二是有助于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向人民群众传递正确的价值导向,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因此,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进一步加大以裁判文书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力度,传播司法正能量,用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正义,就具有重要而特殊的意义。
(作者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