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针对实际情况,认清形势、转变思维、提前布局、创新模式,不断提高依法司法服务和保障能力,继续“磨砺责任担当之勇、科学防控之智、统筹兼顾之谋、组织实施之能”,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有方。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工作要求,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审判工作,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目前疫情给审判执行工作带来的考验只是部分呈现,下一步,要继续“磨砺责任担当之勇、科学防控之智、统筹兼顾之谋、组织实施之能”,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有方。
今年一季度,部分地区在农历新年案件收案数自然下滑基础上,因人员流动减少,食品安全、毒品、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赌博等犯罪下降明显;新收行政案件中涉城建、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治安等案件降幅较大;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劳动争议案件、涉企业合同纠纷等总体下降;执行案件降幅明显。随着国内疫情趋于平稳,预计收案将迎来反弹,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收案量增长相对集中。受疫情及防控工作影响,且因部分当事人在线诉讼意愿较低或没有能力运用,相当一部分案件会在疫情结束后进入法院。收案数在二月出现低谷后,各类案件在三四月逐步进入诉讼程序,峰值或将在第二三季度出现。届时前期积压的案件无法及时清结,会加剧法院办案压力,收结案比等质效数据将呈现明显失衡状态。
二是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企业运营前期受国内疫情影响,后又遭受国外疫情波及,可能面临违约与合同解除,合同纠纷将上升。而企业经营状况将直接影响员工收入待遇等,进而影响金融、消费等行业,劳动争议、金融借款合同等类型纠纷可能增加;非法放贷、非法集资类案件也将相对突出。笔者调研显示,疫情期间网络电信诈骗案件明显上升,待案件侦办结束,均会反映到刑事诉讼层面。此外,环境资源类案件在一定时期内也可能增幅较大。
三是纠纷本身具有复杂性。体现在经济社会因素叠加影响。疫情对行业、产业和产业生态影响较大。尽管中央及各地已出台一系列稳企惠企的政策措施,但上下游、产业链、资金准备、用工经营成本等多重因素叠加,中小企业可能面临着合同履行、用工等一系列纠纷,特别是有些小微企业因自身管理沉疴,对法律风险控制投入相对有限,可能成为多起诉讼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难以继续生产经营。要注意潜在的群体效应。为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各地采取的限行、禁行或封闭等交通管制措施,对旅游、交通运输、消费等特定领域造成冲击,一旦零散的、轻微的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可能转化为群体性事件,容易引发范围更大、影响更广的矛盾纠纷。要注意纠纷化解的复杂性。疫情防控措施下,纠纷跨地域、主体多元特征更加明显,一些利用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利用疫情诈骗、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穿插其中,使纠纷化解难度增加。
在疫情中显现的各种问题,亦需尽早研判应对,主要体现在数字化进一步普及过程中,暴露出互联网审判前期建设谋划存在不足。现有线上法庭规模难以全面满足网上庭审需求;互联网法庭系统与现有数字法庭、庭审直播系统未能全面实现有效对接;部分线上法庭系统承载容量下,易出现卡顿问题,影响庭审质量。在数据应用大幅提升的同时,数据保管、开放等标准并未及时跟进,缺乏完整的权责体系,对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数据的运用和保护,可能成为当前乃至今后社会治理过程中的首要问题,审判实践中需要及早研判。多元解纷机制功能发挥受限。疫情时期,调解员人数被动缩减,综治中心及海外特邀调解员工作站点也因疫情影响运行。而对于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远程引导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并进行司法确认受限,调解效力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疫情客观上导致审理自然天数延长。送达程序、调查取证、实地执行均存在困难,办案流程受阻,审执效率降低。为此,社会矛盾全流程在线解决应尽早纳入考量范围。涉疫情案件办理存在难点。劳务用工方面,诸如劳动者返工上班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为缓解企业用工缺口,一些地区采取“共享员工”“弹性员工”等方式参与复工,一旦发生争议,在法律适用上也有其复杂性。对涉商贸综合体等案件中可能出现的诉讼苗头要尽早应对。
对于下一步工作,应针对实际情况,认清形势、转变思维、提前布局、创新模式,继续提高依法司法服务和保障能力。注重矛盾纠纷风险摸排预警。有针对性地做好矛盾纠纷的摸排、分析、预防、化解等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加强与政府各部门联动,强化信息技术应用,对特定时期、特定地区所萌发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特别是对倾向性、苗头性的社会问题进行深入排查,对潜在的社会风险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强化矛盾纠纷智能预测应用,对潜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预判,为相关风险管控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支持和引导,防范一般性、苗头性纠纷发酵升级。
深入推进诉源治理机制建设。随着疫情防控形势向好,进驻一线防控的干警逐步返回审执一线,基层调解功能发挥将逐步恢复正常。对基层调解人员难以化解的复杂矛盾纠纷,提前介入,靠前指导。尤其对住宿、餐饮、旅游等服务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产品质量纠纷以及劳动争议等类型化案件,会同建设部门,文旅部门等尽早研判应对预案,充分发挥诉调衔接、裁审衔接机制作用。同时,进一步发挥ODR平台分流引导和解纷功能,着力提升在线诉前调解的有效运用率和调解效率。
继续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不断优化线下诉讼服务,对当事人来窗口递交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等材料的,加强引导,防止人员聚集。加强智慧法院建设,通过移动微法院、“e键智能送达”等平台,使当事人申请鉴定、保全,提升送达工作效率。加强诉讼指导,帮助当事人通过ODR平台或移送微法院提交立案申请。充分发挥12368司法服务热线平台在咨询解答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当事人正确、便捷地行使诉讼权利。
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行使。一方面,确保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诉权。同时,依法加大对因疫情涉困企业向法院申请诉讼费用缓交、减交的支持力度,切实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对涉疫情防控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注重形成良好社会导向,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另一方面,加快办案进度,提升审理效率。在疫后收案高峰到来前,在确保当事人诉讼权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快消化未结案,同时依托繁简分流试点改革,多措并举,减少审判用时。
妥善化解涉疫情民商事纠纷。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和公平原则并重,依法保障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涉企纠纷,避免发生“办了一个案子,垮了一个企业”的情况。对于企业因疫情影响未能按约履行融资借贷类合同的,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协商调处,审慎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完善企业救治机制,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及时推送涉疫情纠纷典型案例,强化对纠纷处理的示范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