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如何从法律、社会和人民的多维视角分析检视“公正感”现象,通过强化社会沟通之维,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依法同步消解当事人的诉讼“心结”,无疑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
近年来,个案司法裁判本身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当事人仍然不服裁判引发申诉的现象时有发生。新形势下,如何从法律、社会和人民的多维视角分析检视现象,通过强化社会沟通之维,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依法同步消解当事人的诉讼“心结”,无疑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对此,心理学领域的公正感理论,既可为上述司法难题提供更为全面清晰的理解图式及诠释启示,也可为司法公正的有效实现提供具体的实践指引。
大量的研究表明,人类对公正(公平)的探讨由来已久,但是对公正感(公平感)的探讨则始于美国心理学家亚当斯1965年的开创性研究。亚当斯提出的公正感主要是指报酬数量分配的公平性感知,被称为“分配公正”。该理论认为,人们判断公正与否的方法是将自己的收获与投入之比与一个参照对象的收获与投入之比进行比较,若比值相等则产生公平感,若两个比值不等则产生不公平感。这种比较,不仅取决于公正程度的“绝对值”,而且取决于公正程度的“相对值”。1975年美国社会学家锡博特和华尔克在他们研究法律程序公平问题的专著中,进一步提出了程序公正的概念。随后莱文泽尔等又提出了程序公正的六条准则,即一致性、无偏性、信息的准确性、可修正性、代表性、伦理性。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研究者们开始研究公平感与人们的感受和行为之间的关系,发现公平感是对个体的行为更具影响力的一种因素。到了20世纪80年代初,程序公正的标准及其发言权效应、尊重效应、过程效应等心理学效应,成为法律心理学研究领域的重心和重点领域。1986年,比斯和牟格针对人际互动方式与公平感的关系,还提出了“互动公平”的概念。
综观有关“公正感”形成机制的研究成果,公正感理论给当前司法活动最大的启示是,司法虽然依赖刚性的法律制度,但公正的力量却又来自柔性的情感支撑,公众对司法活动的评判与他们所感受到的公正程度和司法体验密切相关。“司法不仅实际上必须公正,并且在外观上也应该保持公正的形象”。要想让群众感受到公正,不仅要求司法行为本身在客观现实中是公正的,而且在人民群众中的认知和信念体系中也是公正的。而要想实现司法者“客观公正”与被司法者“认同公正”之间的协调统一,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条:
首先,必须坚持严格司法,通过严格司法确保公平正义在个案中得到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严格司法”的要求,这是我们党在重要文献中对法律实施和司法工作提出的又一重大观点和重要部署。所谓严格司法,就是在司法活动中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其前提和基础必然是严格司法。法官被赋予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有责任使人感受到他的司法行为时时受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的约束。
其次,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公正感理论充分体现了人本主义精神,这就告诫我们,要想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始终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法官的角色就是保护每一个人的正当的期望,保护每一个人的人性尊严与自我价值”。要达到司法中的客观公正与认同公正的统一,除了致力于制定严格的司法细则、程序规则等制度建设和严格的实务操作外,还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逻辑起点,统筹兼顾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心理标准与社会标准,密切关注当事人“公正感”的有效形成。具体到实践中,坚持严格司法,恪守公正原则无疑是法官开展各项司法活动的基本遵循。而兼顾心理标准则是在遵循法律标准的前提下,倡导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办事,致力于发现民众对司法的主观愿望和正当期待,强化司法过程的人文关怀、公开透明、论证说服和救助恢复以及当事人的可控制感等影响公正感知和心理规律的共性因素来体现。尤其是当法律适用问题化为实质性的利益平衡和价值判断时,应注重司法审判与社会生活的深度融合,不得违背常识常情常理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一般认知等普遍法律心理。在当前我国相当数量当事人诉讼认知能力相对较低的情况下,还要注重释明权的行使,依法给予耐心、适度的诉讼指导,有效消除当事人对司法产生的各种误解和疑虑。
其三,必须正确运用调判方式,充分发挥调解的积极功能。调解的最大特点是自愿原则,让当事人以本人意愿影响裁判结果,能充分关照当事人心理感受,更易于为当事人所接受。在对片面追求诉讼调解率纠偏的同时,也要防止矫枉过正,正确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充分发挥两种方式的作用和优势。对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且有调解可能的涉疫情纠纷、家庭与邻里纠纷、法律规定不够明确以及简单按照法律处理可能失之公平的合同纠纷,应当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优先用调解方式处理。对那些当事人不愿调解或有必要为社会行为提供规则指引的案件纠纷,则应注重采用判决的方式,避免“久调不决”。
其四,必须加强指导案例的运用,使指导性案例成为公正司法的重要参照。公正感理论的核心是与他人比较,但凡“比较”就容易受认知主体自身知识经验、价值观念、成长经历、社会阅历等个性因素的影响,使“比较”渐渐失去客观标准。而指导案例的最大效用就是给当事人提供具体的、实在的评价尺度,为公众“手头案件”提供可比性的样本,为司法公正的价值提供“一般等价物”。案例的“指导性”,不仅体现在可供指导“司法者”通过案例实现和直观地证明裁判公正,而且可指导“被司法者”通过案例观察和认识裁判公正,有效形成“司法公正感”。实践证明,选择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新颖性的指导性案例予以及时公布,以案释法,为司法或参与司法活动提供参照、借鉴,在息诉罢访、法律文书的说服论证等方面无疑具有重大的方法论价值。
其五,必须加快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的深度应用,全面释放司法的在线服务效能。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充分发挥在线诉讼全天候、零接触、开放多元、同步互联的突出优势,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等平台,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诉讼、调解、信访,就近跨域立案,跨区域远程办理诉讼事项,依托信息技术超越疫情阻隔,使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参与全部诉讼活动,实现打官司“一次也不用跑”,创造性地解决了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服务难题,使公平正义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得以及时实现,赢得社会各界广泛好评。疫情防控的生动实践,充分证明了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先见之明和实际功用。下一步,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抢占数字经济的新一轮风口,抓住这次疫情倒逼各行各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的机遇,借势推进、乘势而上,进一步集成技术资源、人才资源、数据资源,加快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的深度应用,广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持续优化在线办案办事平台,让网上诉讼服务更加普惠、精准、快捷、方便,应用场景更加智能、多元,让广大法官、律师、当事人以及老百姓这些“用户”体验不断提升,使这次抗击疫情过程中培养起来的在线司法经验和主动应用信息技术的热情得以传承,让互联网司法成为各类主体的一种习惯,使公平正义更加“触手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