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法院适用新规化解民事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不再分户籍
2020-03-28 14:27:4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高军 齐学玲
 

  3月17日,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该案是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实施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以来蓬莱法院审理的第一案。

  2019年9月,李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妻子梁某,与史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梁某均受伤住院。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与史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梁某无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李某、梁某的伤情分别构成九级、十级伤残。双方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司法鉴定结论无异议,但在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的适用上持不同意见。李某、梁某诉称其虽居住在农村,但主要在城里从事不锈钢加工,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被告史某未提出异议。被告天安保险公司辩称:二原告居住在农村,户口性质也为农村,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新规实施后,承办法官通过电话沟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保险公司同意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对二原告的残疾赔偿金进行计算,该案顺利调解结案。

  山东高院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规则的出台,打破了城乡二元制的阻隔,真正实现了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让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红利,实现公平赔偿,既是司法改革历程的进步,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新规定实施后,蓬莱法院作为试点对12起案件快速进行调解和判决,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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