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法治进步以及法治意识的觉醒,依法打假维权的案件不断增加,但在依法打假维权日益高涨之时,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的职业打假人也饱受争议。人民法院在处理打假维权的案子时,如何在法律范围内合理平衡依法维护与打假牟利的边界成为了司法实务界关注的问题。一方面,法律赋予公民依法打假取得赔偿的合法权利,有利于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以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公民依法打假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另一方面,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行为却又给人以“消费者”之名行“受益者”之实,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有悖于社会情理。
这种现象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社会原因:第一,假冒伪劣产品在市场上依然盛行。由于各地发展水平的差异,假冒产品仍占据一定的市场,尤其对于流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这种现象特别突出,这些消费区域的行政监管相对薄弱,从而成为假冒产品滋生的天然土壤,这就为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提供外在条件。第二,法律对于依法打假的规定尚待统一和完善。我国目前法律对于职业打假行为仍缺乏明确的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该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勋在差异,如何认定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地位在现实中界限模糊,这就为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提供了生存空间。
笔者认为,法院应正确认定依法打假与恶意打假的边界,有效规范各方主体的行为,回归良性打假的社会法治氛围,真正做到法、理、情的统一。
一是充分把握依法打假的尺度和边界,做到打假合法。法律赋予公民依法打假的权利目的是赋予利益受损者有效维权的法律武器,而并非是鼓励全体公民以此牟利或将此为业。法院应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谨慎认定依法打假的权利边界,对于打着打假之名实际从中牟利甚至敲诈勒索的“打假人”不仅不能为虎作伥,还要从严惩处,维护正常的法治秩序。
二是正确认识依法打假的目的和意义,做到打假合理。法律规定的对于假冒伪劣产品实行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终极目的不是赔偿,而是构建天下无欺的消费环境。想有效遏制企业的失信违约、制假售假行为,要有“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大幅提升经营者失信成本,大幅降低失信收益,真正将失信收益归零甚至变为负数,确保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
三是理性认识打假人职业产生的时代背景,做到打假合情。职业打假是适应市场需求而诞生的,最后行使淘汰权的也是市场。企业不售假,产品质量过关,经营诚信,打假人会逐渐消失。我们必须认识到职业打假只是时代的产物。职业打假人作为民事主体,不享有政府机关享有的公权力包括行政处罚权。他们实施的打假行为只能是民事行为,行使的权利只能是民事权利,而民事行为属于私法行为,民事权利属于私法权利。因此,职业打假人打假时,无权实施公法行为,不得行使法律赋予国家机关的公权力。社会应尝试探索公民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打假赋予职业打假人必要的权利渠道,从而将其行使私权行为与维护公益权利的行为划清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