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审判流程 提升审判能力
审判流程即案件的生命周期,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在司法实践中的幸福感、获得感,是构建符合司法规律与现实条件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基本因素,亦是司法改革和智慧法院发挥“车之两轮、鸟之两翼”重要动力的根本保障,是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助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人民法院致力于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以审判流程重塑、诉讼流程再造为基础,大力开展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加快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进程,实现人民法院组织现代化、能力现代化、制度现代化,使每一个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的能力和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审判流程即案件的生命周期,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在司法实践中的幸福感、获得感,是构建符合司法规律与现实条件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基本因素,亦是司法改革和智慧法院发挥“车之两轮、鸟之两翼”重要动力的根本保障,是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助力。
审判流程再造具备现实的可能性,面临着客观的紧迫性。较之司法改革自上而下的强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的人财物力的高度集聚,流程再造更加侧重于各人民法院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自身情况,依据审判规律,向内挖潜力、向外助推力,可操作性更强、个体定制特色更突出。各人民法院有必要审慎自身,结合实际,再造符合自身实际的审判流程。客观上,多数法院承袭传统审判流程管理模式,而社会经济状况、风土人情、纠纷类型已然发生较大变化,“以不变应万变”的管理思维远远跟不上现代治理需求,难以释放出现有的人力资源的活力,容易成为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绊脚石。在司法改革深化、司法资源无法大幅增量的情况下,审判流程再造是各人民法院提升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最佳路径。
审判流程再造并非一日之功,需要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形势、审判工作规律,法院自身的人财物情况等进行量体裁衣,更要清醒地看到审判流程现状面临多重限制。
一是由法官承揽审判全流程,削弱法官对裁判本身的专注度。多数法院的承办法官既要负责审理与裁判,还要跟进、指导,甚至及时补位完成案件的全流程。每一个案件都必须“一站到底”,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压力值,降低了法官对裁判技艺精益求精的时间与精力。
二是承办部门是唯一责任体,削弱了部门间的协作。与审判流程相关的部门有诉讼服务中心、审判管理办公室等职能部门,涉及立案、财保、鉴定、上诉移交、人民陪审员参审安排等工作。各责任部门对审判流程的配合多停留在“配合”层面,缺乏责任主体性、流程规范性、考核监督体系,出现懈怠、推脱、不作为等情况,工作量、压力值集聚在承办庭室,部门间协作弱、整体效率低下。
三是人岗匹配失范现象常见,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流程的运作涉及到不同序列人员,如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行政后勤人员等;其中可以分为政法在编、事业编制、政府聘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甚至还有外包人员等。如何通过流程优化、科学定位各类人员、明确岗前培训,形成明确的权责统一,并形成各类人员的有效激励机制,是使审判流程再造后发挥出真正成效的重要保证。
让审判流程再造助力审判能力现代化提升,应当从流程的标准化、集约化、结构化、智能化四个方向入手:
一是审判流程标准化。通过规范描述、精准定位审判流程的功能与定位,流畅审判流程间对接的敞口,从而降低审判流程的运作成本、协调成本。细化每一项审判流程的操作规范、考核指标、衔接方法,从而实现审判流程标准化管理。在法定程序内,秉持以当事人为中心的管理思路,在审判流程的启动主要依托于当事人的法定自由意志,必要时才按照职权主义启动,搭建民主、平等的司法空间。审判流程的运营除需符合法定程序、案件审理需要,更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流程的知情权。通过审判流程标准化建设加速各类案件的流转速度,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升公正司法的效率;确保审判流程完成全面无死角,促使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运作良好,最大化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司法需求。
二是审判流程集约化。周强院长强调,要注重利用社会化、集约化等手段,提高审判辅助事务办理效率,破解改革难题。审判流程有很大一部分内容属于审判辅助事务流程,该范畴内的工作繁琐、冗长,依赖单个审判辅助人员完成的传统模式,不利于效率的提升、准确的保证。管理学“崔西定律”指出,任何工作的困难程度与其执行步骤的数目平方成正比。比如,完成一项工作有3个步骤,这项工作的困难程度为9;如果将这项工作的步骤增加到5个时,工作的困难程度就会相应地增加到25。从3到5只不过增加了2个步骤,而难度则要增加16。工作流程的步骤越少,难度就越低。通过将审判流程优化重组,相应的审判流程链得到压缩、规范,有助于降低工作难度,减少人力资源的损耗,提升辅助事务的运转效率,如将送达从各个审判团队分散进行,集约到全院性的送达管理中心。
三是审判流程结构化。审判流程虽可进行相对分离,但各审判流程仍是有机整体,应明确各审判流程所承担的组织使命、当事人对于审判流程的期望值,着眼于审判工作的整体特征和功能,对审判流程进行科学设置、规范划分;实施一次漂亮的流程再造并不是终点,而是持续监控并改进流程的起点,管理不善的流程很快就会陷入问题不断的状态,要注重流程间的相互协作,加强对流程的动态性监督,持续保证流程的有效整改,实现流程运行的高效。任命资深法官或富有经验的法官助理为流程管理人,负责审判流程工作量化指标等的考核,协调流程管理中的空白地带,促成流程的有效结构控制。通过审判流程结构化,对抗可能因某种全局性的共同因素引起的预期效果的可能变动的系统性风险,确保审判流程运作的有序、高效。
四是审判流程智能化。当不同的审判组织无法形成有效配合,其后果将导致“组织孤岛”的出现,妨碍团队之间的有效合作,形成“知识鸿沟”,阻断各部门间的信息流,极大地浪费人力财力、拖延审判效率。审判流程运作涉及多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当保持联动、共享机制。借助智能化手段,搭建审判流程运作平台,全面、细致、精准地展示审判流程运作的全过程,做到处处有痕迹、事事有预警,提高审判流程运作与管理的可视化、精准化、便捷性,减少对人工的依赖、人为的误差。审判流程智能化系统还应当能及时向当事人披露当事人关注的事项及节点,对下一步的流程运作进行指示,搭建法院与当事人沟通的桥梁,降低法院与当事人直接对话、沟通问题的成本,促成信息的开放共享,使审判能力借助智能手段得到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