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法而治,此任重道远而无马牛,济大川而无舡楫也。”回顾历史,可以发现我国历史上任何重大的改革无不都是依靠法制而推行成功的,这足见改革与法律之间的密切联系。改革从来不是一帆风顺的,改革的进程总是充满曲折与反复。改革呼唤法律,法律保卫改革。国产电影《T省的84·85年》(1986年上映)就为我们展示了改革与法律之间这种相容共生的独特关系。
影片主要围绕T省C市1984年发生的一起经济纠纷案展开。1984年初春,T省C市机械总公司一分厂厂长程戈与总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在担任公司法人短短的几个月内,程戈就使这个长期亏损的企业一跃而盈利四百万元。但他那大刀阔斧的改革措施却遭到了一些人的非议和指责,仅仅在承包九个月后,总公司就单方面决定提前解除承包合同,并撤了程戈的厂长职务。为此,程戈决定诉诸法庭,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面对C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郭刚的调查,机械总公司领导说撤程戈的职务是党委决议,而且辩称解除合同合理合法。早在1981年12月13日,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当郭刚询问机械总公司一方是否知晓有这个法律时,得到的答案是不知道。后来当机械总公司自知在法律上站不住脚的时候,就指控程戈擅自招收劳改人员、辞退国营企业职工和贪污公款。然而,这些不实指控在法庭调查中,都一一得到了澄清。
至于总公司指控程戈对职工进行金钱奖励是搞资本主义的说法,更是站不住脚。1984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提出要改变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对国有企业实行政企分开,优化国企管理方式,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为了打破企业与职工吃大锅饭的弊端,《办法》提出国企可以拥有生产经营计划权等10项自主权,实行国有企业承包经营制,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制度,实行职工收入与企业经营效益挂钩,通过奖励制度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由此可见,程戈的做法不仅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而且是国家改革所支持的。
但机械总公司不仅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违法错误,反而想方设法地给程戈和法院施加压力,以便让法院的判决倾向自己。对于程戈,一方面,机械总公司认为他是党员,要求其必须服从总公司党委决议,要求其撤诉;另一方面,总公司提出只要程戈撤诉,就恢复其厂长职务,并许诺解决其儿子工作问题。程戈不为所动,继续依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见程戈这边无效,机械总公司就通过上级向法院施加压力,建议此案不公开审理。他们给出不公开审理理由是:这个案件带有鲜明的政治色彩,有许多问题不是用法律能够解决的,尽管有些同志尝试用法律去解决它,虽然精神是可贵的,但就目前情形来看,其社会影响已大大超出这个案件的范围,尤其是舆论界的先声夺人,对法院工作造成了无形的压力。他们甚至提出,解除合同是总公司党委的决议,判决总公司败诉,会损害党的权威。
不过主审此案的郭刚却力排众议,坚持公开审理。郭刚认为,执法者如向权势倾斜,人民群众就难以信法服法。这样,最终会使司法机关失去强有力的支柱——人民群众。郭刚以及支持法院依法裁判的人均认为:不论是宪法,还是党章都规定了,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党组织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都必须遵法守法。严格执法,维护法律权威,是每名党员的应有之义。“为了让人民信任司法,为了维护我们的法制,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制度,为了维护中国共产党的威信”,必须在大范围内公开审理此案。公开审判的日子终于来到了,经过反复的辩论,历时两个多月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以程戈胜诉而告终。
《T省的84·85年》中反映的这个经济合同纠纷案,看似简单,实际上却折射出当时改革与法治的背景。在改革开放进行第六个年头的时代,可以看到改革开放仍旧受到思想观念陈旧人士的阻挠。从程戈诉机械总公司的案件中,可以看出个别人不学法,不守法,想以权代法。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归根结底,就在于他们法治意识淡薄。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任何重大的改革都必须于法有据。只有用法治思维来推动改革,用法律制度来保障改革,用法律权威来推动改革,才能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所以说,改革能否成功,还有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法治问题。我国改革开放的顺利推进,就在于改革与我国法治建设相向而行,互相彰显。改革为法治提出新要求和新目标,而法律则为改革提供法治保障。因此可以说,只有严格遵守法律,用法律保卫改革,才能使改革不受任何干扰或变形,保证改革的成功,按照原定既有路线前进,最终奏响改革与法治和谐共鸣的新乐章。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西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