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的特点之一即是人民对历史是高度重视的,史学之著述汗牛充栋,史学研究之成就蔚为大观。无论一个人喜欢史学与否,但凡涉及中国传统文化的研究,必定要涉猎史学的知识。
然而对非史学研究者而言,海量的史学著作犹如横亘在研究之路上的高山,正如梁任公所言“幼童习焉,白首而不能殚”,但把史学数万卷“以之覆瓿,以之当薪,非惟吾侪为人子孙者所不忍,抑亦全人类所不许也”,面对“既不可不读又不可读”的两难,梁任公据其史学研究授课内容整理的《中国历史研究法》,如庖丁解牛,深入浅出,游刃有余。后再开同一课程时,任公言“此次讲的《历史研究法》,与几年前所讲的《历史研究法》迥然不同。一则因本人性情,已经讲过的东西不愿再讲;再则用旧的著作做讲演稿,有甚么意思。”任公之学术品格和为人秉性,可见一斑,令人敬仰。
钱穆先生有同名的著作,内容亦是讲授中国史学研究方法,但两者略有不同。梁作从史之意义及其范围、过去之中国史学界、史之改造、说史料等方面进行了阐述。钱作则从如何研究通史、政治史、社会史等八个方面对历史研究分门别类进行了论述。若将钱作看作分则,梁作则可看作是总论。
任公著作讲述的虽是史学的治学方法,但对其他传统文化研究亦可适用。例如史学和法律都是实证研究学科,掌握了史学的研究方法,在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时就能够事半功倍,避免误入歧途。笔者认为,任公史学研究法门至少可以给当下的“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带来四点启示。
一曰明确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之目的。任公讲,凡做学问,不外两层功夫:第一层,要知道“如此如此”,第二层,要推求“为什么如此如此”。书中谈到一个聪慧的学童例子,该学童的父亲用元明两代帝王世次及在位年数来考学童,学童回答无一漏讹。任公在叹异学童聪慧的同时,亦感慨“以如此聪慧之头脑,而役以此等一无价值之劳动,其冤酷乃真无极也。”后任公在《中国历史研究法补编》中进一步明确,史的目的在于求得真事实、予以新意义、予以新价值、供现在活动之资鉴。这启示我们,在研究传统法律文化时,首要是明确研究的目的。试想,若仅是将古书记载的诉讼案件翻译成白话文,得出现一个现代法律人看来,甚至是普通人看来皆为常识的结论,既无发掘常人未见之事实,又无有别于他人的独创性表述,此种研究的意义在哪里?
二曰治不同材料须施不同方法。任公言,史学研究的材料并非限于书籍,甚至连流水账簿都可以作为极珍贵之史料。研究传统法律文化亦是如此,不惟古代律例记载,从一些虚构的文学作品中也可以窥见法律文化。但在选用不同的材料的时候,除了要正误辨伪之外,还要施以不同的研究方法。“我们研究古人的宇宙观、人生观和古代社会心理,与其靠《易经》,还不如靠纬书和古代说部如《山海经》之类,或者可以得到真相。又如《金縢》夹在二十八篇真《尚书》中,所述的事非常离奇。那些反风起禾的故事,当时人当然相信;如不相信,必不记下来。我们虽不必相信历史上真有这类事,但当时的社会心理确是如此。又如《左传》里有许多灾怪离奇的话,当然不能相信,但春秋时代的社会心理大概如此。”恰当地运用合理的研究方法,不仅能够在不同材料中另辟蹊径,而且能够避免进入误区。例如,研究一些文学作品材料时,要注意文学作品描写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张力,包公案中的一些描写,为了衬托包拯的铁面无私,往往对诉讼回避视而不见,若把这些文学虚构内容当作社会现实来分析,就会得出包拯所处的宋朝无诉讼回避制度或不重视诉讼回避制度的谬论。
三曰关注传统法律文化生发的土壤。历史中任何一个长期的存在,往往具有其合理性。这种合理性与孕育这个事件的土壤息息相关,脱离了特定的历史环境去观察特定的历史现象,往往让人匪夷所思,不明所以。在研究传统法律文化时,也一定要了解特定的时代背景。而“所谓了解某个时代,当是将此时代中一切政治制度、社会形态、经济情况、学术大端、人物风尚性格等综合起来相互会通,而不是将这些一一分开,只作为一些孤立和偶起的事项”。国学大师陈寅恪先生亦认为,在历史研究时要具备理解之同情。如果不能将法律历史现象置于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去理解,而是架空历史,用现代的法律思维法学理论去分析过去的法律现象,这样的研究是名不副实的,得出的结论也往往是有失偏颇的。更有甚者,仅仅将传统法律故事、现象作为介绍现代法律常识性问题的一个引子、一个楔子。这样的研究似挂羊头而卖狗肉,难得称之为法律文化传统的研究。
四曰尊重不同传统文化的特异性。每个民族国家的历史文化都与其所处的地理环境、生活之中的人民息息相关,不同民族国家的历史文化往往异大于同。例如,希腊史和罗马史是可以把不同历史时期划断的,但中国史则是先后相承不可分割的。若研究中国史学的时候,完全用西方史学研究的方法,将中国史进行划断,则会产生很大争议。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也是如此,要实事求是地从事实本身出发,不预设立场,尊重传统文化的特异性,不能简单地将现代的一些法律概念,特别是从西方舶来的一些术语,套用到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去,要避免生搬硬套,削足适履。
(作者单位:上海金融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