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多年,我国法治领域硕果累累:立法多,出版的法学论著(论文)多,涌现出的法学家多。那么,我国有哪些代表性法律思想?我们又该如何更好地批判、继承和借鉴传统法律思想?我认为,中国古代法律“观念”和“思想”颇为前沿,有很多“先进的”“尚未过时的”法律思想值得承袭,或批判性继承。在《中国法律思想:故事与观念·古代卷》中,中国政法大学刘星教授试图用“大众”的素材,“在现实经验个案基础上”以“平民”的视角把中国古代法(法律)思想与法律(法律行为)的实践结合起来,以重新发现“中国法”或丰富(繁荣)中国法律思想的内涵,加深对法律现象的理解和法治运行规律的把握。我想,这既是充分展示中国法律思想的另一种表达方式,更有助于我们继承传统中国法律思想文化精粹。
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法治文化。历史是一面镜子,能够折射出各种法治观念、法律思想的是非与优劣。人类发展史也表明,只有文明的相互碰撞与交流才能更大程度地促进文明发展。刘星教授认为,中国历史悠久,传统法律思想也比较丰富,故而“阐释伴随分析(就显得)颇为重要”,其“试图在现实经验个案基础上展开思想的解释和讨论”,“不纯粹从理论到理论”,这是一种“尝试”和“突破”。在《中国法律思想:故事与观念·古代卷》中,他立足于中国传统社会的时空特点,以“故事”的形式阐释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精髓,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学术评述,这是“多元继受”,是对中国法律思想的丰富和发展——“无论历史的还是当下的,在法律语境中,它们总是可能互为映射”,“特别是具体微观法律活动的实践”,让人充分认识到法律思想的多样性。
法律思想具有法学、史学和理学等多种特性,储存着奥妙无穷的法文化、法理论的遗传密码。“认真对待法的传统”,最需要从僵化的思维方式和各种陈说中进一步解脱出来。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遇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某种新历史、新文化,必须立基于既有历史的基础之上,扎根于传统。重新反思“人治”“法治”之概念以解读古代法思想的合理性,不仅要进一步肯定法的继承性,更要深入揭示古代“良法善治”的思想内涵与设计图式,以复兴“新中华法系”之创建。我认为,从传统法律思想中汲取有益成分,既要接受现代政治文明之民主法治共同价值的洗礼,更得创造性转化固有法传统中符合本民族常情、常理、常识的精神内涵。
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法(法治)是迥然有别的,并不存在一个整齐划一的固定的模式。“中国法”“中国法律思想”受中国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历史的和地理环境等诸方面条件或因素的深刻影响。在《中国法律思想:故事与观念·古代卷》中,刘星教授以“讲故事”“说法律”的形式把历史中的中国法律思想和当代法律思想结合起来,从大清“法官”蓝鼎元审案断狱开始,通过《鹿洲公案》里的“兄弟争田”引出法律的一些基本“意念”,如什么是法律,什么是“书本里的法”,为什么法律和“官”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刘星教授娓娓道来,其论述简约而不空泛。不论是“赏与罚”,还是“独角兽·‘法’”,抑或“礼刑之争”“乡里自治”,刘星教授都有独到的见解,可谓“匠心独运”。谈及“国家法”“民间法”,他还糅合了“深层的法律话语”“中国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及“严刑峻法”“教化为先”“刚柔相济”“法治”与“人治”“‘礼’或‘民间法’的世界”“法与人”等诸学派的法律思想及他们之间的传承关系,立体生动地展现了中国传统法律世界的精彩。
“没有奴隶制,就没有罗马帝国。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也就没有现代的欧洲。”正如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的断言,《中国法律思想:故事与观念·古代卷》是对已经静止了的过去的中国古代法的阐释。所谓“重新发现‘中国法’”,抑或“对中国法律思想的另一种表达”,除了“故事”讲得“生动、有趣”,论证和考证的过程也不死板,各篇章之“轻重”也很得当,法律故事、法律话语、法律语境和法律思想结为一体。但是,正如刘星教授所言,“法律话语本身不是、也不大可能叙说一个绝对的法律思想真理”,在阐释一种法律思想的时候,“我们自己的头脑并非‘白板’一块,我们已有自己的预先存在的观念、想法、姿态,还有预先已存在的对法律利益是与非的基本立场”,这种“先行会通,进而超胜”思想模式,使《中国法律思想:故事与观念·古代卷》超越了纯粹“学术理论”意义上的著作,并使传统中国法律思想以“另一种方式”得以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