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法院聚焦“违约潮”依法助力复工复产

2020-03-18 15:19: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瞿叶娟 吴卫娟
 

  随着各行各业复工复产的有序推进,因合同履行迟延或者履行不能的“违约潮”逐渐凸显。为预防化解违约纠纷,最大限度保护市场主体的利益,帮助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共渡难关,3月18日上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首次通过新浪官方微博“北京房山法院”直播平台召开新闻通报会,从法律层面回应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履行障碍的矛盾焦点,依法助力复工复产。

  通报会上,房山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沈波介绍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可能出现履行障碍的四类合同类型。一类是涉及个人因素的合同,包括如演出合同、服务合同、劳务合同、居间合同等,以双方的信赖为基础,多具有人身性质;第二类是所有权转移的合同,包括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该类合同需转移相应的产品或者商品,若生产线被政府临时征用或产业供应链受客观条件影响而中断,负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产品而违约;第三类是使用权转移的合同,例如房屋租赁合同、车辆租赁合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此类合同中,使用人多需负担金钱债务;第四类则为建设施工的合同,如道路建设工程,房屋建设、装修工程等。受疫情影响,几乎所有建设工程均处于停工或部分停工状态。

  对于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此次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适用不可抗力的参考基准受时间基准、因果关系基准、受影响程度基准三方面条件限制,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适用于合同订立后,分析判断此种情况是否是导致合同履行障碍唯一且关键性原因。

  为降低合同履行的风险隐患、减少经济损失,各市场主体应该合理评估、有效沟通;减少损失、化解风险;搜集证据、预防诉讼。在法院审理该类型纠纷案件时,应该坚持利益衡平原则,互谅互让、共渡难关;坚持合同严守原则,谨慎合同解除问题;审慎把握、综合考量,依法适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原则。

  房山法院长阳人民法庭庭长王保新以假设性案例的形式分析了五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易产生纠纷的合同,涉及旅游服务合同、演出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以及买卖合同。

  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全国上下同心,举国“战”疫。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能漠视,公平正义更不能缺位。在各行各业复工复产进程中,房山法院立足经济发展大局,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回应各市场主体的司法需求。聚焦“违约潮”,深度剖析受疫情影响的违约行为的法律性质,鼓励市场主体相互协作、共渡难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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