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期间不忘个人信息防控
2020-02-22 09:13:5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朱忠保
 

  疫情发生后被采集了个人重要信息的人不是个小数目。只有保护好个人信息,公民才敢提交个人信息,才有利于打赢这场“抗疫战争”。

  2月20日,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发布《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白皮书》。通州区法院民三庭负责人晋怡介绍,疫情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做好企业内部防控组织工作,对隐瞒、缓报疫情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白皮书》强调,物业公司对获取的被隔离人员的信息亦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披露该部分人员的姓名、房号、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很多人的个人信息都被采集。感染了病毒的人被采集,疑似病例被采集,居家隔离的被采集,乘坐高铁、飞机的人不用说,就是乘坐公共汽车的人,甚至包括乘坐的士、顺风车的人,也要采集个人信息。现在,有多少人在这次疫情发生后被采集了个人的重要信息,不得而知,但肯定不是个小数目。

  面对大面积采集公民个人信息,很多人担心个人信息遭到泄露。这并非杞人忧天,1月28日,湖南省常宁市政府段某将常宁市卫健委报送的《常宁市首例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报告》分别转发至3个微信群,报告内容涉及患者和所接触人员的个人信息。当天下午,该报告在网上广泛传播,造成不良影响。2月4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某小区的业主微信群内有人发布多名公民个人信息……

  公民敏感信息遭到泄露,会增加公众的不安感和对抗情绪,甚至不愿意配合调查和隔离,不利于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因此,疫情期间须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在疫情防治的特殊阶段,政府有关部门、医疗机构需要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但信息公开要有底线。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朱巍认为,疫情期间发布信息时,要尽量避免涉及个人;疫情结束后,应对相关个人信息进行封存。

  除刑法明确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外,针对疫情期间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中央数次发出相关通知。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紧急通知,明确要求依法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除因疫情防控需要,向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供乘客信息外,不得向其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有关信息、不得擅自在互联网散播。2月9日,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再次发布通知强调,限定依法授权单位有权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作他途;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谁掌握信息谁负责,严防信息泄露等。只有保护好公民个人信息,公民才敢提交个人信息,才有利于打赢这场“抗疫战争”。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