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近350万条 被判刑罚并民事赔偿
2022-03-31 08:53:0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洋 徐贤飞
 

  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罗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违法所得709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时判令罗某给付赔偿款70900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并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予以删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罗某发现向某些游戏、赌博平台客服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可获利,便开始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罗某在网络上联系到一名男子,并在该男子提供的百度网盘中下载了大量的学籍、身份证号码等存储在笔记本电脑中,然后通过QQ、微信等途径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2020年5月下旬,罗某在綦江城区某小区租赁房屋,购置两台电脑,建立了工作室,并传授他人通过网络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牟利。2021年3月,罗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公安机关复核,罗某储存公民个人信息的笔记本电脑中实际有效数据3471457条。罗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先后获利共计70900元。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罗某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以罗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收集、出售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众多不特定自然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罗某承担70900元民事赔偿责任,彻底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綦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罗某系吸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犯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并结合平时表现,对其不宜宣告缓刑。罗某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自然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