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乘坐飞机的陆某在登机时,为祈求平安向机身方向抛扔1元面值硬币2枚,导致航班取消,实施故障排除,全体旅客滞留。近日,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陆某向原告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鹏航空)赔偿损失123358元。
2019年2月17日14时40分,陆某从池州市贵池区来到安庆市天柱山机场,乘坐祥鹏航空承运的安庆至昆明8L9960航班。在登机过程中,他将2枚1元面值硬币扔向飞机机身方向,其中一枚硬币落于飞机机身下方,另一枚硬币落于左侧发动机前方约1米处,造成该次航班取消,全体旅客滞留机场。祥鹏航空对飞机进行排除故障、维修,并安排旅客过夜住宿和航班补班飞行运送旅客,因此产生了排除故障、维修、旅客住宿、延误补偿等费用共计123358元。
事故发生后,安庆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对陆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收缴1元面值硬币2枚的行政处罚。
原、被告双方就相关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祥鹏航空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陆某赔偿损失123358元。
被告陆某在法庭上辩称,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过高,他的行为没有造成飞机故障,原告应及时安排其他航班运送旅客从而节省旅客滞留的费用。自己文化水平不高,是第一次坐飞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机场广播没有播报提醒旅客注意事项,亦有一定过错。事后已受到行政处罚,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家中经济困难,请法庭酌情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祥鹏航空提交的照片及情况说明,被告陆某抛扔的2枚硬币落于飞机机身及发动机附近,依据事发时的情形以及正常人的理性判断,不能排除有其他硬币落入机身或发动机的可能性。为了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祥鹏航空及时对飞机进行排除故障和维修具有合理性,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滞留旅客的食宿补偿等费用应由被告承担。硬币并非乘坐飞机时禁止携带的物品,即使祥鹏航空发现被告随身携带了硬币,亦无提示说明的义务。而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其向飞机抛扔硬币可能导致硬币落入机身或发动机的情况,法院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未尽提示提醒义务从而具有过错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