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部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2020-01-28 10:38:14
 

    中国法院网讯 (王盈)   1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专门听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汇报,对疫情防控特别是患者治疗工作进行再研究、再部署、再动员,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1月2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并向全省法院下发《关于做好全省法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工作的通知》,部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和头等大事,深刻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通知》要求,一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高院党组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成立由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董开军任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各市中院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已经成立的要充分发挥作用,压紧压实领导责任。二是要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及时准确掌握本单位人员身体状况和活动情况,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做好节后上班准备,备齐日常防控用品,按要求进行体温测试、公共场所消毒。减少不必要的出差,一般不举行集体活动。三是要统筹做好庭审相关工作。排查节后开庭、调解等安排,对有身体异常和重点疫区的当事人,及时报告并作调整安排,必要时延期开庭。

  《通知》强调,疫情期间,一是不得组织开展集中执行行动,不得在夜间外出执行办案,不得在没有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接触当事人。二是跨区域案件需办理事项委托的一律通过网络事项委托系统进行,且以必要为前提,并报经局长批准。受托法院因疫情防控原因,拒绝受理事项委托的,应当撤销委托。三是实施财产查控措施应当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一般不开展线下查控活动。财产查控措施涉及承担疫情防控防治职能的医院及人员,或防控防治用品的相关生产、运输及供应企业及人员,经报请院领导批准,应当暂缓采取查控措施,不得因执行行为影响疫情防控防治工作的开展。四是对于公安机关协控到的被执行人,或者申请人举报被执行人行踪的,均委托控制地、发现地法院负责处理,慎重采取拘留措施。送拘时应遵从拘留所的临控要求,拘留所已经明确通知拒绝收拘被执行人的,在确认被执行人无感染症状的情况下直接放人。五是已与公安机关建立查人扣车工作机制的,应通知公安机关在此期间暂停实施相关工作机制。六是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办理执行案件,凡是能够通过移动执行APP、短信、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的相关事项,不得约见或者接触执行当事人。确需约见的应当先询问其身体状况,经过执行局局长批准后,在指定场所约见,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七是建立全省法院执行应急指挥值班制度,各地法院执行局局长统一负责指挥并协调处置辖区涉执突发事件。省高院执行局依托安徽执行微信群,建立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机制,各地法院遇到相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层报省高院执行局。八是执行指挥中心、执行信访接待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疫情防护用品。发现疑似感染当事人的应迅速稳妥地将其有效隔离,并迅速与相关单位或部门联系诊断救治事宜。九是因防控、抗击疫情导致暂停、暂缓实施相关执行事项的,案件办理期限相应顺延。需省高院执行局技术保障的,各中级法院统一汇总上报。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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