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法院凝心聚力筑牢防疫阻击战的"司法后盾"
- 2月8日,在衢州绿都城市假日小区门口,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志愿者拿着体温计给进出人员量体温,现场进行劝导,参加防疫志愿服务。
中国法院网讯 (邱春燕)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浙江省衢州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部署要求,提升政治站位,强化工作措施,严明工作纪律,扎实抓好疫情防控和维护稳定等工作措施落实,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守好“内外门”,防疫攻坚不松懈
“你好!请出示小区出入证。如果没有急事请尽量不出门------”2月8日,在绿都小区城市假日小区门口,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志愿者拿着体温计给进出人员量体温,并进行劝导,还有几个忙着送菜、快递等物品给隔离人员。
2月7日起,衢州中院每天派出60名左右的志愿者在社区参加防疫志愿服务,开展“包区清楼”行动,在防控疫情的紧要关头,守牢“双防双控”底线,构筑起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
“本人及家属没有去过市外,没有接触过湖北等地人员。”每天中午,衢州中院的微信群里,干警们按照“老规矩”报送涉疫情工作情况,各部门负责人时刻关注每一位干警的工作状态、身体状况,一旦发现疑似症状,敦促其及时送医。
1月27日,衢州中院就以钉钉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专题研究并部署全市法院疫情防控工作,全市两级法院均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院领导及干警24小时值班制度。
衢州中院随即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向全市法院干警发出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公开信》,并通过实际案例详细解释关于制假售假、瞒报疫情、造谣传谣、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形成人人参与防疫的社会氛围。
丰富司法服务举措,保障群众诉讼办事不中断
“防疫期间法院还受理案件吗?”“当然受理。”2月3日,有群众打电话给12368司法服务热线,衢州中院的工作人员说道。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党委政府防范、抗击疫情的工作部署,全市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调整疫情防控期间诉讼相关工作事项,原定于1月31日及2月1日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适当延期,并将相关注意事项以《衢州法院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提示》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当事人如遇矛盾纠纷需要解决,可优先选择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ODR),通过ODR接受在线法律咨询、评估、调解等标准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因纠纷确需立案或提交证据材料的,可选择网上立案平台(http://www.zjsfgkw.cn/)或浙江移动微法院等网上渠道;需联系法官的,可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等平台和方式办理。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参加庭审的,可申请延期审理。
“全市法院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以高效举措和主动作为,身体力行参与抗疫战斗。全体干警要守望相助,共克时艰,弘扬衢州有礼,夺取抗“疫”胜利!”衢州中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危辉星说。
开辟“快速通道”, 支持防疫企业、困难企业共渡难关
“执行款已收到,道路设卡问题也得到了解决,感谢法院及时帮忙。”2月7日,从浙江远帆无纺布有限公司传来了好消息。
该公司是浙江龙游的一家无纺布制造企业,其产品无纺布系口罩制造的原材料,于1月29日开始加班加点,已生产口罩及防护服原材料无纺布近10吨,供应给相关口罩、防护服生产企业。龙游县人民法院得知该企业在龙游尚有6件案件未执行完毕,立即按照衢州中院“九条措施”精神,通过网络查控方式控制了被执行人名下的10多万元存款,尽快予以扣划。此外,还帮助该企业协调出入口道路设卡问题,让其成品运输得以畅通。
据悉,为支持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和受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企业共度难关,2月5日,衢州中院出台《关于紧急开辟执行快速通道支持防疫企业、困难企业的九条措施》,全市法院紧急开辟应对疫情执行快速通道,为疫情防控工作大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该措施明确指出,全市法院即日通过移动微法院、12368司法服务热线及各类网络司法服务平台开通应对疫情执行快速通道,即时受理、专人专办,24小时内处理完毕,助力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对为保障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防疫诊疗机构和受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而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定,当即立案、当即执行。对被执行人系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防疫诊疗机构,暂缓采取查控措施或采用“活封、活扣”等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控的专项资金、专门账号和专用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对即将挂网、已经挂网拍卖的执行标的物,涉及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防疫诊疗机构,可能影响抗疫工作的,积极做好申请人工作,暂停拍卖。对被限制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入破产程序的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防疫诊疗机构,如仍能正常生产经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信用修复。对已被查封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允许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生产使用;对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如具备恢复生产条件的,可以许可恢复生产。对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防疫诊疗机构和受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企业的涉民生案件,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市县两级法院联动救助方式,开展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