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获赔 彰显法治正义
2020-02-03 10:44: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玲
 

  唯有全社会尽其所能保护好人,保护好人精神,人们才会向好人看齐,好人才会真正成为榜样,好人精神才能在社会发扬光大。

  2017年6月27日,湖南省岳阳市的汪先生和李先生不顾自身安全,冲入摆有4只液化气罐的火灾现场,确保了现场几十名顾客的生命安全,两人却全身重度烧伤。见义勇为受伤后,事发地的农庄和保险公司却对两人的赔偿产生分歧。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分别赔偿汪先生、李先生经济损失各20万元,由农庄赔偿汪先生经济损失52821元;由农庄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37023元。判决生效后,农庄和保险公司均履行了义务,此案画上圆满句号。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自古就有“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侠义情怀,就有“见义不为,无勇也”的道德评价。“要让好人有好报”“不能让好人做了好事还受委屈”“不能让好人流血流汗还流泪”……群众的这些朴素话语,表达着关爱好人的真挚情怀。见义勇为的精神永不过时,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永不贬值。社会需要见义勇为,提倡见义勇为。

  但是我们也看到这样一个现实窘境,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者往往遭遇见义勇为“后遗症”困扰,见义勇为受伤后无人过问等现实窘境,让见义勇为的英雄流血又流泪。人们在遭遇“流血又流泪”后,多会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只管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明哲保身的处世哲学。

  两名见义勇为被烧伤者获赔49万元大大彰显了法治正义。这不仅是钱的问题,而是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从这一案件中,人们欣喜地看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因为见义勇为是人的良知之举,它体现的是一个人内心的正义诉求和正义实践,因此,见义勇为才会成为社会所大力倡导的大善之举。同时,笔者建议,在对待见义勇为上,不妨借鉴国外经验。早在20世纪初,德国对见义勇为通过一系列判例逐步形成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比如,权益受损的受害人和救助者,都可以从国家得到赔偿等等。这些法律为德国的见义勇为者提供兜底保障,可以少些后顾之忧。

  见义勇为精神永远是这个时代的主流,更是时代精神和人生价值的崇高体现。见义勇为英雄们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不惜流血牺牲,承担着付出健康乃至生命代价的风险。唯有全社会尽其所能保护好人,保护好人精神,人们才会向好人看齐,好人才会真正成为榜样,好人精神才能在社会发扬光大,只有这样社会才有希望。在一个社会中,见义勇为者越多,越能说明社会的正义土壤丰厚,这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有利于铸成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心理安全感。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