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人逃逸或侵权人无力承担民事责任,见义勇为者谁来管?
2021-07-21 10:41:04 | 来源:朝阳法院 | 作者:项丹
 

  某日中午,一农家乐因厨房的环保油发生泄漏,引起火灾。紧急之下,正在就餐的宋先生和吴先生不顾自身安全,冲入火海,将厨房的5只液化气罐转移到安全地带,避免了潜在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了现场几十名顾客的生命安全。而宋先生和吴先生却因此被大火烧伤。经鉴定,宋先生构成九级伤残,吴先生构成十级伤残。之后,宋先生和吴先生要求农庄给予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如果见义勇为者请求补偿,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又不具备,那么作为受益人是必须给予见义勇为者适当补偿的。因为,当没有侵权人或侵权人无法承担责任时,受益人补偿就转变为一种义务,以充分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解读

  农庄应否给予补偿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宋先生和吴先生本没有法定义务出手帮助转移液化气罐,二人为了保护农家乐场所和人员安全勇敢出手相助而受伤,是典型的见义勇为。案例中的事件系意外事故,没有侵权人,所以二人要求作为受益人的农庄给予补偿合法合理。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