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牺牲申报烈士两年无果,该有个说法
2020-12-14 16:20:29 | 来源:新京报 | 作者:任然
 

  家属的申报已折腾两年多,是时候给个更明确、更令人信服的说法了。

  同样是为救人牺牲,出租车司机唐超被评定为烈士,退伍军人余林蔚却两年来都未成功申报。据报道,2018年8月,杨琴丈夫、退伍军人余林蔚在洪灾中营救他人时牺牲,并与他人一起被四川屏山县政府评为“见义勇为先进群体”。杨琴称其曾向屏山县中都镇政府提交申报烈士的材料,但被退回,“看了唐超烈士的事迹”,她认为丈夫救人牺牲符合评定烈士的条件。

  为何会出现“同命不同彰”的情况?恐怕公众也同样存有疑问。

  《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评定烈士情形之一,就是抢险救灾或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评定唐超为烈士的批复也明确表示是遵照此规定执行。而余林蔚因营救他人而牺牲的事迹也得到了当地政府的肯定,是确凿无疑的。

  为何余林蔚会成为“例外”,或者说其家人的申报为何会迟迟得不到“被拒绝”的解释,当地确有必要及时给出严肃而周全的回应。

  还要看到,此事发展至今,其家属的困惑和委屈,已经不只体现在对未能认定的不解之上,也源自整个申报过程的曲折。

  比如,相关方面目前给出的回应就存在一定的矛盾。当地武装部负责人称,杨琴递交的余林蔚申报烈士材料,交到了屏山县政法委,但经过政法委讨论,认为其不符合烈士申报条件;而屏山县政法委则表示,只收到了见义勇为申报材料,没有收到其申报烈士的材料。

  此后,武装部方面又表示,烈士认定工作移交到了退役军人事务局,该局仍认定条件不符合,于是将材料退给了家属。但对于为何不符合,相关方面却至今未能给出明确说法。

  烈士评定须“按规执行”,遵照相应的程序和规范,从“他人可以”的案例中找依据,可能也显得主观,但对于不符合评定条件的申报,一五一十给出明确的解释和答复,以避免对家属造成无谓的折腾,是公共部门应有的服务态度。

  然而,在两年多来的申报过程中,余林蔚家属却遭遇了“我问镇政府,叫我找民政局,民政局又叫找镇政府”的困境,这显然有失对一名因见义勇为而牺牲的“勇士”该有的敬意,和对其家属起码的体恤和温情。

  结合媒体报道,近些年各地在烈士评定上所存在的标准模糊、公平性存疑等现象,并非孤例,这尤其体现在不同地方的执行差别上。这或许启示,《烈士褒扬条例》的执行或还需依据现实反馈,多一些更详细的实施细则,尽量减少社会疑问和地区间的差异,这也是维护烈士评定严肃性、公平性的应有之义。

  但是,制度再周全,具体执行仍需经手部门多一些耐心和同理之心,把评与不评的道理、依据讲清楚,既给当事人释疑,也给社会以明确预期。就此次的个案来看,家属的申报已折腾了两年多,当地是时候给出一个更明确、更令人信服的说法了。其家属说,“能不能申报成功,我们需要得到一个书面答复”,这不应该成为奢望。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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