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长达数十年的办案经历中,审理过上千起民事案件,这其中既有陈道明因代言何其正凉茶广告被消费者告上法庭的知名案件,也有丈夫起诉妻子长期隐瞒弱智,要求赔偿的令人啼笑皆非的案例,更有轰动媒体的国内首例因“悼念权”被侵犯要求赔偿的奇特案例。然而,最让我有成就感的却是这样一个看起来很普通的赠与纠纷案……
几年前,我在浏览新收案卷时发现一件奇怪的赠与纠纷案。之所以说它奇怪,倒不是它的形式上,而是起诉书的内容:这是一对普通朋友之间房产赠与的纠纷案。起诉人,梁青,女,54岁。据她称:1998年1月,她与朋友张伟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后者将上述房产赠与她,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然而张伟至今未向她交付赠与物,也未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为此她特起诉到法院要求张伟履行自己的诺言,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都说:“君子之交淡如水。”一套两居室,意味着几十万元的财产,什么原因使得一个并不守信的朋友能如此慷慨呢?我感到疑惑不解,为了揭开这个谜,我又往后翻看,在起诉书后面看到了那份经过张伟签字认可的赠与公证书,
公证书上的公证人分别是梁青和张伟,然而令人奇怪的公证书中的开篇内容竟然是:“协议人梁青、张伟现就双方的婚前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既然是普通朋友关系,为什么会谈到婚前财产,看到这里,我不禁纳闷,于是接着往下看:“1、属于梁青所有的18间平房,均作为其婚前财产;2,属于张伟所有的宣武区某小区两居室住房,张伟自愿赠给梁青,也作为梁青的婚前财产;3、梁青的婚前财产在梁青、张伟结婚后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均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4、本协议一式二份,经公证后生效。”
看到这里,我终于明白了,原、被告并不是什么朋友关系,而是曾经谈婚论嫁的昔日恋人。可5年前,双方既已将婚姻列入日程中,当时信誓旦旦答应赠房的未婚夫为什么食言?为什么5年后,双方不但没成婚,反倒“退化“成了普通朋友关系呢?这其中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呢?
54岁的张伟原是一家革制品厂的工人,现退休在家自己开了一个饮用水站,生意嘛,用他的话就是还马马虎虎吧。接到法院的传票后,张伟起初感到十分震惊和意外。当看完起诉书后,他显得十分激动,脖子上的青筋暴起,大骂梁青是“骗子”。
11月21日,当张伟按照法院通知来到法庭后发现,他已经亮相在媒体前了。有了这些“热心”观众,张伟的表演细胞也迅速地调动起来,只片刻功夫,他的情绪便恢复了正常。听到该由自己发言了,他不紧不慢地拿出早已准备好的答辩材料,开始了他漫长的答辩发言:
“我与梁青是1996年11月通过北京爱心相识服务中心介绍认识的。在这里我见到了梁青的照片,感觉不错。经询问得知她是民政干部,国家公务员,觉得十分满意,便通过中心向她发出了约单。没想到,梁青对我也很满意,并随即打电话约我见面。经过数次交往,我感觉她经历坎坷,实在不容易。心里竟然有了一种与她相见恨晚的感觉,并暗暗在心里下决心,今后一定要对她好一些。此后,我二人你来我往,感情发展得十分迅速,这从梁女士给我的一封书信中就可以看出。”
说着张先生取出一封信,展示给法庭:“她在信中开头称呼我为“亲爱的未来的丈夫XX,你好”。不仅如此,我们还在一起共同生活了5年。这期间我曾多次提出与她结婚,但她不是拿假结婚证骗我就是以各种借口搪塞我。1997年底,为了表示自己的忠心和诚意,在梁青家中,由她的好友XX为我们办理了这份引发纠纷的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事隔不久我被梁青轰出了家门。此后,我便一而再、再而三地与原告扯上了众多的经济官司。
第一次是因为梁青利用我丢失了龙卡私自取走了我的10.5万元存款。为此我将她和银行一同告到了海淀区法院,但因为我没有证据被驳回了,白白损失了10万多块钱。
第二次是因为炒股。2000年6月梁青出资5万元让我帮她炒股。后我炒股失败,为其写下欠条,条件是她必须将公证书退还给我。她当即表示同意,但谁知事后又翻悔了。不用说,这次官司我又输了,被法院判决返还她5万元欠款,公证书也没拿回来。这次应该是我们之间的第三次官司了。”
听到这里,我立即意识到这不是一场普通的赠与纠纷案。而是基于婚前财产公证引发的赠与纠纷案。婚前财产公证是近年来未婚夫妇为防止双方将来在离婚时因婚前财产问题发生纠纷而在双方结婚登记前对婚前财产所做的约定。这种公证形式特别是在再婚群体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但婚前要求兑现约定的,此案恐怕称的上是首例。此案表面看起来像原告所述的赠与纠纷,但它又不同于普通的赠与,而且处理不好也可能对社会道德、婚前财产公证的效力时间及各级法院关于此类的认定都会起到不良的影响。想到这,我未落声色地走完了庭审程序,没有当庭宣判。
休庭后,我再次见到了满脸涨得通红的张伟,他正不停地向记者们诉苦。而记者们情绪也十分激动,纷纷谴责梁青“骗婚”,同时不停地为张伟报打不平。尽管如此,他们脸上已有不祥的预兆。
回去后,我认真地查阅了相关规定,并结合此案进行了周密的分析和论证。发现几个重要问题:首先,这份公证协议开篇即明确“协议人梁青、张伟现就双方的婚前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如下……”,应该说符合婚前财产约定及公证的性质;其次,综观协议前一、二、三条,双方不但约定和明确张伟的房产赠与行为,还对上述协议约定的梁青全部婚前财产的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且该协议中3次出现了“婚前财产”、同时出现了“结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等与婚姻相关的词句。第三,公证虽在第四款约定(协议)“经公证后生效”,但如果按照双方公证协议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及此次公证的目的、婚前财产约定的通常习惯做法等因素考虑,很显然,这份公证的真实意思并非原告所述的单纯赠与行为,而且应该是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与行为的婚前财产约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我在对此案的复杂性和新颖性做了细致分析后,在严格遵照法律的基础上我们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契合点,于12月2日对这起备受媒体关注的全国首例因婚前财产公证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驳回了原告梁青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不用说张伟,就连坐在台上的记者们也一个个满脸涨红,兴奋地欢呼起来,当我走下台后,记者们立即涌了上来,纷纷向我竖起大拇指。梁青的代理律师神情十分凝重,一句话也没说出来。梁青后来没有上诉。
事后这份判决得到了媒体的好评,称:不管怎么说,作为首例婚前财产公证引发的赠与第一案,法院没有拘泥于以往的形式,大胆而果断地尝试用“协议的词句、目的甚至婚前财产约定的通常习惯做法等因素考虑,不能不说是法院司法的进步和更加尊重社会人文化的一个具体体现”。本案在当年的中国法院网、新华网、人民网联合推出的全国本周热点法治新闻中榜上有名。且该案的判决书也被作为经典裁判文书收录在中国法院网。
此事使我深深认识到:“在无法将法律精确化的现实社会中,应当充分发挥出法官在维护社会正义方面的理性,在模糊的法律之中寻求社会正义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否则,如果法律能够精确化,司法机关将会与行政权力一样,机械地执行法律就可以了,体现不出司法权力在实现社会正义中的独特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