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商家将价值数万元的空气能热水器标价1元,自导自演进行刷单销售。不料,遇到买家“薅羊毛”,接连购买了20台,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近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刷单党”遇上“羊毛党”的案件。法院认为,买家的购买行为善意无过失,则该买卖合同成立;买家明知或应知商家在刷单而“薅羊毛”,则该买卖合同不成立。
网店标价1元卖热水器
2015年6月,邬某在网络交易平台上从某能源公司网店中先后以1元单价分四笔分别购买4台、4台、4台、8台空气能热水器,共计支付货款20元和运费1元。某能源公司迟迟不发货,还在最后一笔订单完成半个月后,以“产品已停产”为由将邬某支付的21元款项原路退还。
一年后,邬某诉至江苏沭阳县人民法院,要求某能源公司向其交付20台空气能热水器,如不能交付,则赔偿损失42万余元。某能源公司辩称,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价值1.5万元至3万元的空气能热水器均被错误标价为1元,邬某恶意下单,某能源公司系重大误解且已退还21元款项,故双方买卖合同已解除,其不应赔偿邬某可得利益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能源公司已将四笔交易订单均标记为“已发货”,并登记了货运单号,故其辩称的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标错价格不能成立,而且即便案涉买卖合同因构成重大误解而属于可撤销合同,某能源公司亦未在法律规定的1年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已消灭,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因邬某要求解除合同,一审法院遂判决某能源公司按照市场价格赔偿邬某损失22万余元。
万元商品为何标价1元
一审宣判后,某能源公司不服,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对于某能源公司为何长期将万元甚至数万元的商品定价为1元,且对邬某的订单登记为“发货”状态,甚至登记了货运单号产生疑问,而某能源公司所作陈述含糊其辞,不能自圆其说。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调取了某能源公司在某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全部交易记录,该记录显示,某能源公司长期存在以1元、40元、50元、88元、99元等不同价格销售案涉空气能热水器的情况。证据在前,某能源公司终于承认其标价1元是其为提高商品销量排名而自导自演的刷单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某能源公司自导自演的刷单行为违背市场交易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在买家不存在恶意、商家拒绝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商家应按照市场价格赔偿买家可得利益损失。本案中,虽然某能源公司将空气能热水器标价1元的确存在不合理之处,但并不能够当然确定邬某在发起首笔交易时明知某能源公司1元标价系虚伪表示。在双方首次交易中,邬某对于某能源公司订立合同的意思存在合理信赖,应以某能源公司的意思表示为准,认定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但邬某在首次购买4台空气能热水器后,未收到货物的情况下,不仅未与某能源公司沟通以确定对方发货,还于一个半月后分三次再次购买了16台空气能热水器,其行为异于常理,加之本案并非“双11”“双12”“6·18”等重大打折季,只要稍加注意,即可认识到交易的异常性。故邬某明知和利用对方存在虚伪表示“捡漏”的心理较为明显,其再次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购买的行为,显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因此,应认定双方之间就后三笔交易未形成订立合同的一致意思表示,后三份买卖合同未成立。因此,二审法院改判某能源公司按照市场价格赔偿邬某第一次4台空气能热水器交易的可得利益损失36000元。
【法官说法】
对于商家刷单过程中发生的网络交易,只要买家是在遵守网络交易规则的前提下进行的购买行为,其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商家应当为其违背市场交易诚实信用原则的故意刷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只要买家并非恶意“薅羊毛”,构成善意无过失,其对于商家订立合同的意思存在合理信赖,应以商家的意思表示为准,认定双方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商家拒不履行合同的,买家有权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如前所述,即便商家刷单在前,买家一旦超越“善意无过失”这一界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合同利益将不再受法律保护,双方合同因并非商家真实意思表示而未成立,买家无权要求商家履行合同或者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如商家系因工作失误、网站漏洞等客观原因导致商品销售信息错误而形成交易,商家可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如“羊毛党”恶意下单要求商家大额赔偿或补偿,威胁或胁迫情节恶劣的,或可能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等刑事犯罪而受到法律制裁。
■司法观察
网络交易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
网络交易中,有的商家为获取更多流量以扩大销售,自行或者雇佣他人自网店中购买商品,进行虚假交易,作出虚假评价,从而提高网店的销量、商品排名和信誉度,误导其他买家,形成欺骗消费者的假象。而利用商家失误,大肆“薅羊毛”谋取利益的“羊毛党”近年来也屡见不鲜,“羊毛党”业已成为网购平台的灰色产业链,如果不加规范和限制,真正因工作失误或网站漏洞而遭受损失的商家的合法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商家刷单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侵害消费者合理知情权,久而久之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互联网营销生态,对恪守诚信经营的商家进行市场挤压,扰乱网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故也应当予以规范和制约。
网络交易具有迅捷、非面对面、针对不特定群体、信息不对称等特殊性,维护交易安全为其首选价值取向;另一方面,商家作为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应秉持更加审慎、诚信的原则,应对其发布的产品要约信息负责。上述裁判规则的确立,为解决刷单、“薅羊毛”问题厘清处理思路,为衡平“刷单党”和“羊毛党”的利益提供了解决方案,彰显了诚实信用这一贯穿民事和商事法律行为始终的法律原则。同时,该案裁判结果也进一步警醒民商事主体在网络经营和网络购物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