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笔迹伪造利息 平江法院查明真相驳回请求
中国法院网讯 (尹盼盼) 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作为债权人在借条上模仿债务人的笔迹,私自写上利息的约定,法院查明真相后,驳回了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2015年2月,因需要资金周转,何某向王某借款,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协议书,约定:何某向王某借款18万元,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何某自愿以自己所有的位于平江县新城区某小区住房一套作抵押,同时,何某向王某出具了金额为18万元的借条和现金收条。同年2月3日,双方一同到平江不动产登记中心,就抵押财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原告通过自己的账户向何某本人的账户转账16.5万元。
王某起诉时的借条复印件中,没有约定利息,但庭审时王某提供的借条原件上有“利息月2.5%”的字样,何某认为借条上的字迹“利息月2.5%”不是自己所写,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何某借款后至2017年,共计还款25000元,此后,王某找何某催讨未果,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何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万元及其约定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5%计算),并且要求确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
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中虽然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8万元,被告也出具了18万元的现金借条和收条,但从被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来看,原告实际付给被告的借款只有16.5万元。而原告的陈述前后矛盾,首先说全部是以现金给付,在被告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后,又说转账16.5万元,给付现金1.5万元,原告也不能提供其它证据进行佐证。因此,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法院认定被告借原告的借款数额为16.5万元。
关于利息,双方之间既有借款合同又有借条,借款合同内容大部分为为格式条款,何某仅签名留电话,而借条是由何某亲笔书写,为非格式合同。王某起诉时向法院提供的借条复印件中,没有约定利息,而后来在庭审中王某提供的借条原件上有“利息月2.5%”的字迹,借条复印件其它内容和原件一致,而凭肉眼亦能看出借条原件上“利息月2.5%”字迹,与其它内容非同一人笔迹,因此,可以认定借条原件上“利息月2.5%”字样系王某伪造。法院采信借条复印件和原件一致的内容。
据此,同时结合双方的陈述等情况,认定王某与何某没有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王某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2.5%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抵押,原、被告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的,是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因此,王某请求确认对何某抵押的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对王某要求被告偿还140000元借款及要求确认对被告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予以了支持,驳回了王某要求何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很多债务人怠于应诉,不答辩不举证更不参加庭审,如果发生像本案中模仿笔迹伪造利息的情况,不利于法院查明事实,会使债权人钻了空子,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即使欠有债务,债务人也应当像本案中的何某一样积极应诉,提供证据,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债权人也不要利欲熏心伪造事实,莫伸手,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