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艺术品实行资金融通 企业违约被判归还本息
2019-10-12 15:46:23
中国法院网讯 (王香芬 胡星星) 表面买卖艺术品,承诺可回购,并许以高额增值收益,实际却是资金借款。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处被告某企业偿还原告谢某本金及利息27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被告全资股东某传媒集团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8日,原告谢某(乙方)与被告某企业(甲方)订立了《艺术品回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售13幅艺术品,合计金额23万元,并约定好回购期限、违约金及期限届满后10%增值率。当日,原告向被告转账共计23万元。在回购合同期限届满后,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18年8月9日又续签了《艺术品回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售14幅艺术品,合计金额25.3万元,出售价格25.3万元由上述2017年回购合同的本金23万元和增值收益2.3万元转化而来,并约定好回购期限、违约金及增值率。
2019年3月18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关于请求被告按时支付回购书画款的申请,被告某企并未向原告偿还本金及增值收益。期间,原告采取电话、微信、现场谈判等多种手段,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均遭拒绝。原告遂诉讼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回购合同内容系原告和被告就到期回购艺术品所达成的协议,但双方并非以买卖艺术品为目的,而是假借艺术品回购之名,行资金融通之实,被告目的在于向原告融资借款,原告目的在于收回本金并赚取增值收益,该合同更符合借款合同的性质和特征。综观当事人的缔约目的、合同主要内容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该合同名为回购合同,实为借款合同,且被告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某传媒集团系其唯一股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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